我們大樓前幾年有開過住戶大會表定一戶一個機車位,沒分到的不能亂停,違停者可以依據住戶大會紀錄拍照去跟工務局舉發,也問過工務局,經住戶大會表決過就能裁罰!其實管委位決議就屬有效,但是也要管委會正式會議記錄,請管顧公司協助做成資料紀錄,我們大樓是為避免爭議都在柱大大會表決!
走車人 wrote:我沒有聽不進去喔是14(恕刪) 換個角度想,如果你是那個車位的主人,你真心認為,那個機車位合理嗎?說真的,反正機車位又沒有固定,先停先贏,何必堅持這個位置,即便你爭贏了,那個機車位也不會登記給你,說真的,如果我是那個汽車停車位的主人,我也不希望那個機車位的存在,想必,說良心話,你如果是那個汽車停車位的主人,你的想法也一樣吧.............
拿原始藍圖出來阿對照阿看管委會對還是樓主對如果雙方都錯了那掰掰囉停車場的機車格全部都違規建管處會寄公文來叫管委會限期改善大家都不用停--------------------------------地上畫紅線的用意是甚麼?還有圖3那3台機車車格也沒了
對方言論有些誇大不過那是依目的導向言論你在這光論理法會有些不通的因那本來就非全理性之言論民事糾紛你要問承審法官說不定要多打次才會清楚是否需"全"責只能說你就算停在他車頭前他也無法直接無視加已毀損可己方是否會因故意另涉其他如強制罪就不在討論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