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沒有權利自行改規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18
第 3 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
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第 23 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
約者,不生效力:
第 36 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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