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地院 住戶要求撤銷管委會汽車位禁停機車的規約 (住戶車位可停機車.....等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443號
經查 管委會規約在區大表決時有瑕疵. 因此判住戶勝訴!
(請注意是>法院判住戶勝訴原因是因為禁停機車規約是區大表決過程有瑕疵導致規約無效.而非法官同意專有車位可停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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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不服提上訴高院
第二審高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上字第33號
(管委會勝訴. 住戶汽車位不得停機車........)
理由:
管委會提出 依據使用執照規定. 消防防火區劃規定.......
地下 一層41個停車位、地下二層121個停車位、地下三層149個停
車位,合計311 個停車位,有該使用執照及地下層平面圖之
影本可稽(見原審卷第96至98頁),並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
院卷第60頁反面),是由系爭停車場之空間規劃觀之,使用
執照核定之使用目的顯然係專供汽車停放之用,要非供停放
機車、腳踏車之用,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上訴人第十屆規約內之地下室
停車場管理辦法無效,洵屬正當,應予准許;而請求上訴人
不得干涉被上訴人於其所有2255建號地下一層(第273 號)停
車位停放任何車種、車數包括大型重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
、輕型機車、腳踏車部分,則非正當,不應准許。原審就上
開不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判決,自有未洽。上訴意旨
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
本院將之改判如主文第2 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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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區權大會依法通過的社區規約.住戶都要遵守.
鎖車.拖吊.罰款.......皆是大家同意
管委會依規約行事就沒有問題!
住戶亂停機車亂放雜物.......打官司9成會輸!
除了規約之外. 管委會還可以提出其他法規限制亂停車! (依據使用執照規定. 消防防火區劃規定.......)
給各位一個思考例子>(台北市師大商圈6米巷道內的餐廳 他們都有營業登記有繳稅.衛生稽查過關.裝潢符合消防規定.......
為什麼幾乎一夕之間都被迫關店了??? 為什麼?)
自救 & Fight back wrote:
不遵守規約實在沒啥...(恕刪)
針對您所說的,規約至上也確實有法院判決併三審定讞管委會勝訴的案例。但相同的案件卻也有管委會敗訴的案例,原因就是停車位有產權歸屬,在不違反消防、逃生及社區安全的條件下,車位主本來就有權行使其自有產權,管委會委員踏進其車位鎖車,已觸犯強制罪....。所以相同的狀況,不同的法官解讀就產生不同的判決結果。
以上也不是打您臉,只是這樣的事件本就是灰色地帶,您說多數決及歸約至上,這樣的說詞不違母法嗎?為了大眾利益就可以損及個人權益?就可以侵害他人產權及物品?若是如此,若是管委會決議您老婆女兒晚上都要陪社區的男人睡覺,您也要乖乖遵守嗎?不要跟我說這是違反善良風俗....,我的車位在我沒危害他人以及影響安全行況下,卻要被多數人限制其使用,不服從還要被鎖車賠償,這難道不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及自由的精神?這樣就沒觸犯強制罪?
您喜歡規約,那我問您一個狀況,就是萬一樓上住戶有5歲以下小孩,通常樓下的住戶就會很頭痛,這樣管委會能不能規定本棟大樓不准有5歲以下的小孩,有的話就請警察來驅離該住戶,確保社區安寧;或是社區管委會訂約家裡不能有行動不便或是重病的人也不能有70歲以上的老人,有的話也是驅離,避免影響社區觀瞻而影響房價....,您收到這樣的通知也是乖乖遵守而把您爸媽都趕出去嗎?還是有小孩就把小孩送養?
當然以上例子是比較極端,但這是要告訴您,在灰色的地帶中,沒有絕對的答案,您可以自行在網路搜尋,這樣的案例,管委會是有勝訴也有敗訴的,都是看法官的自由心證與解讀。
ccsu wrote:
我買房時被建商要求...(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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