歪桑 wrote:
奇怪?那你怎麼會看不懂那篇公告的內容?真的真的真的真的真的真的真的真的很奇怪耶?你們以前區權會都沒有流會過嗎?還是因為當初的公告都是總幹事打的,你只是簽名而已,所以你這次真的認真看,反而看不懂了?
第1項是說,3月26日的區權會,因為人數不足,所以依據第32條的規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再度招開,經過討論(由社區委員,可能包含當日出席的社區住戶來討論),日期訂在4月9日。
第2項是說,因為人數不足,所以3月26日(流會的)區權會上"決定在4月9日再度招開"的這項決議,依規定要公告,如果沒有足夠多的人反對,則確定在4月9日再次舉行區權會。
上面的紅字就是你非常在意的決議事項,有什麼違法的嗎?
歪桑大大的回文大家都沒看到嗎?
公告的標題就說得很明白了:「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公告」
這份公告說明3/26的會議因為人數不足,只有「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這項決議。大多數法律都是很嚴謹的,這裡管委會犯了錯誤:
1. 既然3/26的會議因為人數不足流會,自然不可能有任何決議。所謂的決議公告其實是廢紙一張。
2.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授權給召集人有召開第二次會議的權利,而不是一個流會的會議可以決議的。如果你質疑是不是「召集人」權利過大?基本上召開第一次會議就要有一定條件,如果你不是主委想召開會議,也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授權。所以這個廢紙公告的第一項是錯誤的,只要(只有)召集人可以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3. 這項4/9重新召開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只有雙五分之一,以及十天前公告等等限制,即使超過一半的人反對,也不能推翻4/9這個重新召開會議的有效性。這個廢紙公告的第二項也是錯誤的。
4. 雙二分之一不能推翻4/9這個會議的有效性,但是可以推翻4/9這個會議做成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