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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開會 社區大會開不成 用公告通過決議事項 合法嗎?


歪桑 wrote:
奇怪?那你怎麼會看不懂那篇公告的內容?真的真的真的真的真的真的真的真的很奇怪耶?你們以前區權會都沒有流會過嗎?還是因為當初的公告都是總幹事打的,你只是簽名而已,所以你這次真的認真看,反而看不懂了?
第1項是說,3月26日的區權會,因為人數不足,所以依據第32條的規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再度招開,經過討論(由社區委員,可能包含當日出席的社區住戶來討論),日期訂在4月9日。
第2項是說,因為人數不足,所以3月26日(流會的)區權會上"決定在4月9日再度招開"的這項決議,依規定要公告,如果沒有足夠多的人反對,則確定在4月9日再次舉行區權會。
上面的紅字就是你非常在意的決議事項,有什麼違法的嗎?


歪桑大大的回文大家都沒看到嗎?

公告的標題就說得很明白了:「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公告」

這份公告說明3/26的會議因為人數不足,只有「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這項決議。大多數法律都是很嚴謹的,這裡管委會犯了錯誤:

1. 既然3/26的會議因為人數不足流會,自然不可能有任何決議。所謂的決議公告其實是廢紙一張。

2.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授權給召集人有召開第二次會議的權利,而不是一個流會的會議可以決議的。如果你質疑是不是「召集人」權利過大?基本上召開第一次會議就要有一定條件,如果你不是主委想召開會議,也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授權。所以這個廢紙公告的第一項是錯誤的,只要(只有)召集人可以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3. 這項4/9重新召開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只有雙五分之一,以及十天前公告等等限制,即使超過一半的人反對,也不能推翻4/9這個重新召開會議的有效性。這個廢紙公告的第二項也是錯誤的。

4. 雙二分之一不能推翻4/9這個會議的有效性,但是可以推翻4/9這個會議做成的決議。
這個公告應該是說<--我的解讀
第一條:第一次會議流會,但是做出再開一次會議的決定
第二條:這個流會會議(就是指"上開會議")的會議記錄送達,若無異議則通過(通過再開一次會議)

感覺語法與法條引用有誤
第一條:1.既然流會就不會有決議
2.再次開會的決定不需經過決議
3.另外提到:"經達法定數額做成決議事項",這樣的說法也是令人費解
第二條:"上開會議"會讓人誤會是第二次會議

題外話:第32條裡面有: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
這個由規約訂出的人數可有限制?(最低門檻?)

kuoid wrote:
我沒有質疑亂花錢 ...(恕刪)



程序問題 和合不合法 標題好會殺人啊!!

大大 貴社區以你論述來說 確實是有問題!!

但開會無非你要參與提出意見 才有改善的空間

更何況一年才開一次 太不合常理!!

難怪會有這樣的公文出現!!

我想你當過主委 應該是想辦法讓社區運作吧!!

開會決議卻要下屆執行 有何不可??只要下屆覺得合理啊??

我也是半年才開一次會 但也是開完會就要去執行啊!!

且真的有問題 當主委的就要做決定 做不做啊!!

這就是難的地方!!

請多多支持社區的運作吧!!

marble5168 wrote:
反對未過半就是同意,很合理阿
看不出哪裡有問題...(恕刪)


換個方式問:同意未過半就是反對....

這就跟上課一樣,老師問在場50位學生,知道的請舉手...(5票),不知道的請舉手(0票),結果其他人是在睡覺嗎?

敝社區就是這樣,才20戶,有一戶常常不來開會,大家決議後的事,他老兄事後再來依各種程序反對,等到再請他來開會,他又一付事不關己的態度。
"NIKON D200"+"12-24 F4"+"24-70 F2.8"+ "50mm F1.8"+"70-300G VR" +SB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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