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cuna0517 wrote:
依你們的情況 告侵佔罪是穩輸不贏 筆錄寫再多也沒用 不會起訴的 理由樓上有說了
鎖車 住戶規約都無效 與現行法令相違背
唯一的方法只有告民事侵權 但是民事必須自行舉證 自己打官司
就算贏了 只能討回"侵權"的停車費 光訴訟費和跑法院、戶政事務所 請假就不合了...(恕刪)
這就是我最煩惱之處, 我上來問就是想知道走法律途徑可否治的了此人, 因為我用 Google 找了一堆這種 case, 但就是沒找到以法律討回公道的例子.
經區權會修改住戶規約,明訂相關鎖車與罰款規定
鎖車後,告知車主可至服務中心繳罰款後,立即開鎖
罰款的部份.依營建署的說法(註2),是合法的
法院裁判書:
社區住戶拒繳罰款,總幹事拒開鎖,告總幹事妨害自由
法院裁定:總幹事無罪
(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9號)
註1:永然律師事務所
http://www.tmm.org.tw/doc/ap/20080519_05.pdf
住戶規約規定:經違規停車開具勸導單達三次(含)以上,得以「鎖車」處理,請教「鎖車」是否涉及刑責?如果管委會要求社區總幹事執行,總幹事應如何處理?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 條規定,「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須訂於「住戶規約」(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中,方生效力。
「鎖車」關乎《刑法》第304 條妨害他人行使權力問題,需謹慎為之。須於住戶規約中訂明,也有清楚的鎖車處理方法,留下開鎖聯絡人、電話及開鎖方式等,讓車主可輕易找到開鎖人,方可避免刑事法律責任。
註2:Q47.社區管理委員會訂定罰則事宜。
答:…
有關違規停車之情事,如規約或停車場使用管理辦法對於不依規定停車之住戶有罰款之規定者,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自得依其規定執行,…
另外,以前的社區會做車道鐵捲門遙控器管制,違規停車(規約規定),第一次開單並照相存證(告知)
第二次起罰款
期限內未繳罰款者遙控器暫時消號
(因社區僅12小時保全,故該戶仍保留一個未消號,讓住戶的車能回到自己的停車位,印象中,有些全天保全的社區,會全部消號,但被消號的住戶,可由保全幫忙開啟......主要目的,就是造成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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