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es50607 wrote:
請問這句話的含意是???不是代表需你們同意才可通行??
人家在你的土地蓋或亂放雜物就去報嘛~~
但是停車如果他有好好停不影響通行哪裡不合理來著??(在場哪個沒有路邊臨停過??)
照你的說法全台灣幾千萬台摩托車停哪裡??
爭回你的權益就算了~~你下一步的趕盡殺絕又要人家經你同意才能過又想拆人家房子~~當你鄰居也不是那麼容易啊~~
我覺得你的回答根本理盲濫情了。

fluvj wrote:
請問後續起訴有成功嗎...(恕刪)
由於尚未起訴他們,所以我一直都沒回來更新,
現在才看到您的留言,真是抱歉,
以下是我之前在網路上看到網友寫的處理方式,
提供給您做為參考:
1.會同地政人員實地勘測、拍照存證,準備證據(照片、調解委員會的調節解不成立證明書,鑑界成果圖,自己的土地登記謄本)。
2.存證信函,刑事告訴狀(刑320土地竊佔罪)
3.刑事起訴後,提出附帶民事起訴狀,請求返還土地及修復損害。
4.申請拆除大隊,請當地里長、警察來拍照存證,費用收據(可影本)請他們過目,而費用要求竊佔土地者支付。
詳細步驟:
1. 聲請土地鑑界:
花4000申請土地鑑界,取得土地鑑界成果圖(證據一)以確認你的土地被佔用,一定要先鑑界
對了鑑界日期就是你『確定』知道有侵占土地事實的日期,這個日期重要
2. 發存證信函...限期拆除...十天就好了,反正不會拆的(證據二)
3. 到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調解會會通知對方。調解成功是最好的,你可節省時間,甚至可以向調解委員表示你的善意。當然,調解不成功的機會很大,這時會發調解不成證明,上法院要用(證據三),土地糾紛若不先調解,到法院還是會要你先去調解
4. 告刑法320土地竊佔(無權佔有土地是竊佔不是侵占)當然要附上上述證據,鑑界當天再拍幾張照片更好了。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求償,可要求拆屋還地,賠償損失(例如: 土地租金.....按土地法,年租公告地價10%,可回溯5年)
竊佔官司很花時間。但是只要客觀事實符合,地主贏面很大。時間是一個重要因素....假如你知道侵占存在的時間長,會難以處理....所以你要主張"確定知情"的時間點就是鑑界的日期。
我的步驟也是同上,目前進度是步驟4告刑法320土地竊佔,
如果後續再有進度我再上來更新,應該會再拖一段時間吧,
權利需要我們自己去爭取,只能希望最後結果是好的,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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