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116 wrote:
對面大樓的廁所與我家...(恕刪)
你意指應為,刑法第16章之一的妨礙風化罪其中的第234條第一項。其主文如下
第 234 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有三:其一,具主觀意圖供人觀賞;其二,公然;其三,為猥褻行為
今天鄰居在他家洗澡如廁,無具主觀供人觀賞之意圖。又在假設其鄰居具主觀上供人觀賞之故意,又其構成要件之二,需具公然之要素。所謂公然於刑法之定義乃指,可供特定或不特定之多數人共見共聞之狀態,今於家中盥洗如廁,乃非得供特定或不特定之多數人共見共聞之狀態。再論,其盥洗如廁行為,若以一般社會經驗與多數認知,顯然不符猥褻行為之定義。故縱上所述,其構成要件顯不該當,其行為無違反刑法第234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