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leon wrote:
基本上 會咬人的狗 ...(恕刪)
基本上很多朋友提到以暴制暴這我都有想過
自己也曾因被薰到整個房間都是菸味,而氣到拿球棒面對面想扁人
但換來的是什麼?
最後只得到更變本加厲的報復 更加嚴重的恐嚇
說真的 我怎麼了我沒差 但是如果是我家人受到傷害 那我絕對會讓他們全部上社會新聞頭條
雖然我真的很希望能替天行道啦,但這樣做最後得到的一定不是我們所想要的
至於走法律途徑
照理說這應該是最正當的手段
但跑法院曠日費時,而且最後通常都會不了了之
就算真的入罪了,也草草結案,早早放人
等他出來 最後倒楣的還是自己
我已和家人溝通過 已確定要搬家
雖然知道搬家有風險在,但就像很多朋友們所說的 "有用之身不做無謂之鬥"
這場紛爭,我們選擇退讓
這個社會不是只有一種人, 遇到像這樣子的人 投其所好 見招拆招吧..
針對對方個性弱點對症下藥才能藥到病除..
既然搬家已經是前提了, 應該也沒有後續問題了吧?
走法律 = 多一個敵人
你讓他悽慘 他絕對不會讓你好過..
樓下的說得對.. 可能是你平時有意無意的看低人家, 長期下來才會演變成今日這種局面也說不定..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 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三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第 79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 於禁止吸煙之處所吸煙,不聽勸阻者。
二 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者。
三 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者。
四 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
第 8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 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
二 任意採折他人竹木、菜果、花卉或其他植物者。
第 90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 污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
二 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
如果報警多次,警察都不開單處理可以向1999專線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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