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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拒絕擔任委員

archeryang wrote:
.哪個區權會可以同意罰三萬的規約?..(恕刪)


我社區的區權會把一樓機車停車場取消變成垃圾場,現在我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中。

jettachen

很期待後續發展及結果。個人估計你會失望。

2025-02-17 12:19
陳小春2525 wrote:
p62150...(恕刪)


  • 原則上有效:若區權會的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的規定,則其決議在法院判決前仍屬合法有效,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具有拘束力。
  • 例外情況:若區權會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規約,例如由無召集權人召集、出席人數未達法定標準等,則該決議可能存在瑕疵。然而,在法院未撤銷或確認無效前,該決議仍被推定為有效。
  • 未就任要如何瀆職?說來聽聽吧!
  • 上面講的是想要通過選上不當的罰三萬,明顯違反公序。
  • 公職選舉都有遞補機制,甲先生連委員會都沒進去了,沒其他序位可遞補?那我生病不出席,副主委代理開會吧!等我病好開會?那好,我遷戶籍但人住這,戶籍不在這如何任委員?你耐我何?

  • Hi派

    只有違反公序良俗和顯失公平才要經過法院處理。主委不會有刑事責任的意思,隨便搞?那些被提刑事起訴的是怎麼回事? 例如規約規定沒繳管理費鎖大門門禁。

    2025-01-29 7:51
    陳小春2525 wrote:
    archer...(恕刪)

    1. 區權會決議的合法性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區權會)有權決議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的使用方式,包括停車場地的變更。然而,此類決議需符合以下條件:

    • 程序合法:決議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法召集,並達到法定出席及同意比例(通常為區分所有權人數及持分比例過半數)。
    • 內容合法:決議內容不得違反法令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且需符合比例原則,不得對特定區分所有權人造成不合理損害。

    2. 停車場地變更為垃圾場的合法性

    • 共用部分的使用限制:停車場地屬於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其使用方式可由區權會決議變更,但需考量住戶的既有權益。若停車場地為住戶長期使用且具備約定專用性質,變更用途可能需取得相關住戶的同意。
    • 垃圾場設置的合理性:垃圾場的設置需符合環保法規及社區管理需求,且不得對住戶生活環境造成過度影響。若決議未充分考量住戶權益或違反比例原則,可能被認定無效。

    3. 住戶的救濟途徑

    若住戶認為區權會決議違法或不合理,可採取以下救濟措施:

    • 撤銷決議之訴:住戶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向法院提起撤銷決議之訴,主張決議程序或內容違法。
    • 確認決議無效之訴:若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住戶可提起確認決議無效之訴。
    • 行政申訴:住戶可向主管機關(如區公所或建管單位)申訴,要求審查決議的合法性。
    Pumaskeet

    沒繳管理費大門確實不能擋....但是對付這種人可以鎖電梯,鎖電梯就可以,規約不能牴觸刑法憲法

    2025-01-29 12:07
    Hi派

    這是在說別以為規約通過就可以隨便搞,小心會有刑事上身,法官自由心證是不科學的。

    2025-01-29 22:58
    管理委員會要支付給當選人做出席費用,加錢直到有人願意當。
    archeryang wrote:
    .上面講的是想要通過選上不當的罰三萬,明顯違反公序。.(恕刪)


    請問甲先生不用就任主委,在法院判決前要先繳三萬給管委會嗎?行政罰例如交通罰單提申訴是可以先不用繳。
    Pumaskeet

    並沒有選上不當主委就開罰的罰責,再來主委是委員會先選出委員之後委員會去決定他內部出來當主委,除非中後期內鬥很嚴重

    2025-01-29 12:18
    archeryang wrote:
    .停車場地屬於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其使用方式可由區權會決議變更.(恕刪)


    共用部分的變更除了區權會決議還要依建築法規辦理,共用部分要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能辦理變更,我家以前在共有地上蓋房子就是要先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然後再依建築法規辦理。
    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715號判決
    「……上訴人(停車位所有人)對地下1層雖有管理使用權,惟地下1層既為公共設施自屬各樓層住戶之共有物,非經各共有人同意自不得任意由管理使用者,變更其原狀或有妨礙之行為。……上訴人擅自加裝鐵捲門並加蓋鐵皮,形成密閉空間,不僅使法定空地意義盡失,且逾使用停車位之必要範圍,又法定空地本屬建築基地之一部亦為各層住戶所共有之土地,上訴人未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即逾越停車位使用權之必要範圍,擅自加裝鐵捲門,變更原狀,自為法所不許,……」。
    Pumaskeet

    如果有經過區權會決議的話,這樣就沒有爭議,決議上有沒有合法就看參與人數跟決議人數有沒有符合規定,若人數參與不夠看開第幾次會議才決議出來,如果你真的很不要臉就是要找麻煩的話接著對委託書人數比對決議人數

    2025-01-29 12:24
    Pumaskeet

    以上都沒問題的話只能怪自己為何當初不好好參與社區活動有會就去開,不好好注意公告欄貼什麼東西,社區最近有什麼事情發生一切都來不及了下一屆你出來選個搞不好能改變

    2025-01-29 12:26
    archeryang wrote:
    .行政申訴:住戶可向主管機關(如區公所或建管單位)申訴,要求審查決議的合法性。
    ..(恕刪)


    這沒強制力,不服就是走訴訟,我申訴過了,他們現在都直接叫你走訴訟。
    個人的看法,小社區就大家輪流當,有管委會去管理社區會比較好~~
    管理越好的社區,價值高~~都是好的~
    p6215090 wrote:
    主要是我們的...(恕刪)
    其實他只要寫委員辭職書就可以了,誰也不能強迫他
    曄萱 wrote:
    ..其實他只要寫委員辭職書就可以了,誰也不能強迫他(恕刪)


    上任馬上以身體不好為由辭職確實是解套方法,沒規定委員不能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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