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第一步還是要蒐證,錄音、錄影或鄰居及里長等人證,紀錄其謾罵、丟擲、作勢威脅或破壞物品等行為,不管是要檢舉、通報或是報警都行。其次找到跟你同樣深受其害的人,一起向對方家屬、衛生局或社會處反映,不然就是找議員或立委陳情。同時精神衛生法寫到精神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的可能性時,警消應協助就醫,不是有人受傷了才能報警處理。若女屋主有對家人施暴(家庭暴力防治法),也可以打110或113求助,讓社政單位能得以及時介入。「你兇!我比你更兇!」那是指和一般人發生衝突的策略,但精神病人是因為生病出現的精神症狀(幻聽、被害妄想),而認為有人要害他,如果選擇正面衝突,如果操作不當,反而更容易激化衝突。#精神衛生法第48條: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疑似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者,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即時查明回覆是否屬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精神病人。經查明屬精神病人者,應即協助護送至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swizzle wrote:我認為第一步還是要蒐...(恕刪) 沒那麼美好最多去醫院放暑假,兩個月後還是一尾活龍https://health.ettoday.net/news/1281247所以如果已經有攻擊性能閃就閃吧她殺你全家都沒罪,你拿什麼跟神經病賭?抱歉我不太喜歡用什麼思覺失調症我覺得社會保護這種有病的人權太過了真的是偽善的法律跟偽善的政府變成一般人生活受影響都變成要包容社區大眾都要為了讓他們回歸社會循循善誘應該的?善誘你的頭啦,干我屁事,我為什麼要包容一個發神經的鄰居還是親戚
遇到神經病 你法律提告是沒有用的我之前遇過神經病 每天騎車經過 看到你就停下來罵三字經有一次他騎車回頭 在你面前罵X你娘 賴清德 陳水扁 XXX 馬英九我拿棍子把他趕走 拿監視器到警局報案警察查車牌...看到車主就說 阿..這個是轄區頭痛人物 有神經病...我提告偵查庭對方也沒來 後來被通緝被抓到後 調解 對方確實有神經病..時好時壞他跟我道歉 我選擇撤告 不然這種神經病知道你住哪 麻煩警察跟我說 他前科滿滿的都是被告公然侮辱 恐嚇 等等但是因為他真的有神經病 沒有傷人..所以最後都沒事遇到這種神經病 真的不要跟他硬碰硬哪天真的放火 殺你全家搞不好真的都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