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在公區域,自認為是不影響的小角落,放了四天,怎不放自己家?這不就是在佔社區便宜?為了自己方便!
東西被丟了,覺得受害,
為何不想一想自己的問題,
甚至認為別人沒公告就更理直氣壯,
還提吿,
人家的處理即便不周全,但若沒有樓主這番行徑,也不用苦了人家還要處理,建議以和為貴,畢竟樓主也沒對到哪去,失物找回萬幸,或許是在指引互退一步,何必兩敗俱傷,
如果樓主嚥不下去,
不爽就想拼個輸贏,
衷心祝福樓主換透天住開心。
harold0616kuo wrote:
此件事已經寄發存證信函給管委會,管委會已收到了,並且還要請我去(他們的説明澄清會議),連發2張會議通知單,都被我拒絕參加....,
把我東西丟掉,還說是(暫為保管)放在二處,第一次問清潔工東西何處,回說:總幹事把東西丟上回收車帶走了,找不回來了,我就去器著去報警(因為是我的工作材料)警察有來;隔天一早我第二次去問同一人,他一看到我,就把東西拉出來還我,才又說是同事看值錢,幸好才留下來......一堆解釋。會議通知單上說到(暫為保管),自己打自己嘴巴,我有100%的把握,(人、事、物證都有)是他們叫清潔工丟棄,還再圓謊,水電材料放一邊,不繡鋼工業風扇放管理室使用,放二處這叫保管,把自己搞死,我現準備要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希望我敗訴,保有他們的工作,我好搬家。
存證信函而已
這又沒啥
幹嘛不直接告管委會
超想看什麼叫作打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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