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按司法實務,會是由樓上的出,因為水管是樓上的在用,所以維修保養的責任由樓上負責,
但這其實是法院去限縮解釋的結果,而不是當初立法的本意.
因為純按法條和"立法理由及歷程解釋",就可以知道,在這類年久失修的狀況下,
當初立法者有意讓上下樓共同去承受該風險.因為台灣本來就風災地震一堆..正常人根本無法有能力
去維護埋在地板層中的管路.
3.良心建議是,如果是還可以接受大概3-4萬(若改明管更便宜),幫忙出一點就算了,不然拖很久也不好.
.但重點是一定要先抓漏確定問題..
4.如果是頂加造成,那當然是樓上負責,違建戶要承擔相關的風險責任是合理的
先講頂樓的部分
鄰居能做的舉報有
1. 向拆除大隊舉報違建
2. 向國稅局舉報逃漏稅(出租要申報收入、違建要繳房屋稅)
3. 向消防局舉報不符消防法規,沒有消防避難設備或堆滿雜物影響影響逃生
4. 向工務局舉報你室內變更沒有申請
5. 向環保局檢舉你樓上堆滿雜物影響環境衛生
各種你想得到的都能檢舉
而2-5點基本上都是叫你限期改善
如果鄰居使用的是向拆除大隊舉報的手段
目前頂樓違建只要是民國84年以前就有的
一律列入緩拆,等政府哪天突然很有錢就會拆
但是!
如果你有下列情形,基本上舉報了就有可能被拆
1. 有公共危險疑慮
2. 改成套房
3. 出租
4. 有外觀上能識別的新違建
如果沒有上述情形,其實舉報效果有限
拆除大隊會做兩件事
1. 會比對84年以前空拍圖與最新空拍圖,確認違建是否有增加或修改
2. 會跟你約時間到現場會勘,確認你有沒有上述的問題
完畢後會要求你限期改善且簽切結書
未來只要不違反切結書基本上沒事
拆除大隊會發函給舉報人該案列入緩拆
再來是如果鄰居激進一點,已經撕破臉了
可以去向法院提告
這種是小小的民事官司
法院通常會先發還地方調解委員會做調解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頂樓、外牆等是屬全體住戶共有
頂樓加蓋屬侵權行為
鄰居可以向法院提高要求拆屋還地
目前的判例拆屋與否判例大概一半一半
萬一走到這步
鄰居大概只能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講你侵權要求返還
或是能提出你有改裝或新違建的事實
不然鄰居的手段其實很有限
你如果能提出當初建商的買賣合約
看裡面是否有提到頂樓是專用的部分
或是所謂的分管合約,這個是很有利的證據
最好還有當時所有屋主及建商代表的簽名或律師的見證
另外就是主張就是法律有不能溯及既往的原則
如果對方是第一任屋主
你還能主張此違建是當初對方在買這建物的時候就已知的狀況
在這樣的情況下仍買下建物理應視同同意該違建存在
再來是如果都已經撕破臉了,可以向三樓鄰居提醒
若頂樓加蓋因此拆除了,造成屋頂漏水
因頂樓屬於共用部分,全體住戶須共同承擔修繕
藉此"提醒"如果走到這步你會拉一二樓鄰居一起來付錢
最後就是去找一些判林居敗訴的案例來研究
只要鄰居沒有律師或法學背景幫忙
只要你的違建無重大異常(違反公安、出租或有新違建)
你要打贏官司應該不會太困難
接著是外牆的部分
如同上面所述
外牆屬共有的部分,理論上是全體住戶共同維修
也就是你們家只要出1/4的錢就好
但如果不是單純外牆或共用管線漏水
是你家的管線破裂造成
你們必須自負修繕
因此通常是雙方會請一個互相能信任的水電來會勘
或是各請一個水電各自評估也可以
最後看怎麼去達成協議
切勿因為怕頂樓被拆就給錢想息事寧人
建議先處理外牆的部分,且有意無意讓一二樓知道這件事
並讓一二樓鄰居及三樓鄰居知道共有的部分是需大家共同修繕
拉一二樓鄰居跟你站在一起牽制三樓鄰居的行動
然後若三樓已經顯現出對頂加的意圖
可以先去找鄰居談談
並說明法理的部分讓他知道利害關係
雖然法理上站不住腳其實因為違建屬歷史共業
拆與不拆的案例都有
且大家鄰居一場沒必要搞成這樣
他要讓你頂加拆除不僅要花蠻多心力
最後不僅沒有好處,還可能有後續修繕的問題
一般正常人應該都會打退堂鼓才對
通常有頂加的住戶可能都會額外負擔像是洗樓梯或水塔之類的業務
讓鄰居有點小利可拿比較少會有問題
做好敦親睦鄰,畢竟拿人手短
至於要讓利到什麼程度跟態度要踩多硬
就是一門藝術了
P.S:為什麼我會這麼了解呢?
因為我前年有實戰經驗
極端的鄰居剛好搞過我
他還請了律師幫忙
一路從調解到法院
我是自行研究空手跟他對打
最後不僅敗訴還賠了我一筆錢
就知道要判拆其實沒有那麼容易的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