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ogy wrote:
但我怕最後發現貴社區很多機車位都不在原規劃範圍內,搞到機車位變更少了請自行評估處理
看那樣子的社區
應該是沒有規劃機車停車位(格)..
一去申訴..就是看誰比較夠力
輕者.汽車車主跟管委會沒事..
重者.全社區的機車都不能停..
但是這些都會跟樓主能不能停機車沒有多大關係..
現在是樓主不能停那個位子.
後來可能就變成社區機車都不能停....
請願取消林鄭家族的英國護照.https://reurl.cc/VaWZqQ
走車人 wrote:
我覺得我還是說明清楚(恕刪)
查看樓主問題後我也鍵盤找了相關討論,
有其他討論版有說
「依照營建署的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第二十條 其他事項 一、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定使用規則。
所以,管委會決議新規定,一般不需立即經過住戶表決,也屬於有效的,但不得違反住戶大會決議與規約」
樓上也都有貼出相關意思,其實也是要先確定這空間是否為可使用的機車格?已經是住戶規約的?還是管委會可使用的共用區域自由使用?
至於樓主後來有再次劃重點,只是想知道「今天是否有碰撞後停放機車的妳們是否需要負全責?」
這的確是比較令人不平衡些,畢竟如果就算是違法(靜止不動)停放,雖然也要負擔罰則,但也不用賠全責吧? 感覺有點威脅⋯
如果真不是停車格,建議樓主建議管委會或會議規約封起來或直接公告不能停~省去兩方爭論跟時間
但賠償責任應該也是需住戶規約這樣決議才能這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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