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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麻豆大地莊園社區5471萬基金被盜領 前管委會主委疑潛逃!) 我們的社區大戰!最終章


dayikimo wrote:
去告吧感覺大樓與透...(恕刪)


Daykimo大
起初大家都很開心成立管委會,就是這個收費標準出來,同時卻無法提供計算的依據,才開始有透天區覺得大小一樣的商店街,為何只要1/10管理費,而商店街也覺得對面的大樓一戶只要60元;然後再怪空戶大樓不用錢,商店及透天空戶一毛都不能少。其實全因沒有計費依據所致,而成立時機因為開發戶數已超過60%,是可以成立管委會的。

jeff200565 wrote:
你的權狀也包含公設...(恕刪)

Jeff大及noraduck大

沒有的,會館的所有產權還在原建商手中,我們還沒有持分它,但計畫書規定這產權必須移給管委會,是完整產權,而不是使用權,所以才會有管委會無法持有不動產的問題出來。

所以反抗軍有提出一個論點,說馬戲團結束營運,團長把財產送給小木偶(管委會),但小木偶不是人,沒法持有財產,於是小木偶想找空中飛人(協會)來接,但木偶師(所有區權人)表示說,小木偶及木偶師本為一體,根本不需要找空中飛人啊,木偶師自己就能接。我覺得挺有道理的。

deltasigma wrote:
他們看起來是熟悉法...(恕刪)


Deltasigma大

您說的沒錯,他們有物業管理公司在背後,一般的規則應該不至於出錯。

lsr1017 wrote:
我剛剛講的委員會是否存在的概念... 請注意成立委員會不能使用第二次開會1/5原則...
要有 2/3 以上出席, 出席 3/4 以上同意才能成立委員會, 不是87....

第二十八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Lsr1017大

太感謝了,您真是我的光了,看來有機會了,管委會成立時,相同是第一次流會,第二次以1/5方式生效的,而且那次只有87票的到場,80票的沒到場,應該只有百來票成立的決議,如果當時沒有規約,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話,肯定是不夠的。太太太感激了!!!

Willy_yang wrote:
因為管委會有些有力...(恕刪)


根據過去的經驗

先提告就對了

證據的部分 法官會去釐清....

Willy_yang wrote:
Ruth大您是不是...(恕刪)


我不是樓主芳鄰,只是當過社區委員.遇過一些情形

只是想提醒,民法刑法都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更上位,很多網友回復"因為他們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人數,你們沒轍..."等等都不正確,把公設送人已經侵犯別人的財產權,更何況沒有公開拍賣用贈與的,一定有瑕疵.


PDA&MAC新手 wrote:
'一整個社區中有分...(恕刪)

Pda大
我們這裡山明水秀,住的都是退休的人員,真的與世無爭,四百多戶扣大樓區都還有250戶,但實際上在賴群的只有約60戶,多數只會傳早安圖,開會叫也叫不來,叫急了就丟委託書給你,這仗打的實在無力。

反抗軍部分有提到違反公序良俗的決議是違法無效的,也不符合比例原則,據說是有上法院的打算,我在這裡一面也是在看合適引用的法條,好提供給他們。

kuoshun1978 wrote:
其實說真的,社區還...(恕刪)


Kuoshun大

有的,規約有提到若是空大樓以後有使用,會依宿舍大樓的6000計算,但這仍然無法解釋為何透天及商店空戶不能免管理費。管委會只靠票數優勢在堅持一個完全說不出道理的收費標準,才是目前爭端的本因。至於公設會館,目前它是獨立的產權,但依計畫必須送給社區,換句話說,它是預訂好的聖誕禮物,倒沒有二次增建的問題。

allenduh wrote:
先查一下建築執照;...(恕刪)


Allenduh大

會館公設的產權及使照大致沒有問題,實際上也沒有要分割,反抗軍主張的是以大公的方式來共同持有,再約定專用給管委會掌管。但管委會則堅持要自己成立協會來接收,才會讓人有諸多連想的。

argo12 wrote:
1.(1)公寓大廈...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2項: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謝謝argo大

這條文看來是解藥,會館雖還沒移交,但明訂在開發計畫中的公共設施,應可理解為共用部分吧,因為每戶的警報及監視系統皆連至會館機電室。我們這社區是向內政部申請的開發案,區內部分土地及公園是捐給政府的,不知是否為您所說的興辦事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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