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ikimo wrote:
去告吧感覺大樓與透...(恕刪)
Daykimo大
起初大家都很開心成立管委會,就是這個收費標準出來,同時卻無法提供計算的依據,才開始有透天區覺得大小一樣的商店街,為何只要1/10管理費,而商店街也覺得對面的大樓一戶只要60元;然後再怪空戶大樓不用錢,商店及透天空戶一毛都不能少。其實全因沒有計費依據所致,而成立時機因為開發戶數已超過60%,是可以成立管委會的。
lsr1017 wrote:
我剛剛講的委員會是否存在的概念... 請注意成立委員會不能使用第二次開會1/5原則...
要有 2/3 以上出席, 出席 3/4 以上同意才能成立委員會, 不是87....
第二十八條 公寓大廈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前項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