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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宅公甲管委會停車位租用新規定--是否違法 ?

我也是公甲的住戶,

停車位這個問題常常一段時間就會炒得沸沸揚揚;

小弟我曾去開過一次非常"熱鬧"的所有權人會議,

有的人為了自己的利益,極盡所能的質問主委,其實主委也是當的一個頭兩個大。

看到主委必須面對接踵而來的問題,回答又必須得體,稍有差錯,馬上被敵對者砲轟,深深覺得主委很難當。

管委會不是蠻幹,若管委會不照絕大多數人的意見幹下去,你想他還會是主委嗎?

尤其車位的問題只要一提出來,保證你連話都還沒說完,主委都不用開口,立馬被在場有車位的住戶駁回(大約佔了全場的95%)。

更扯的是前里長,因為車位問題被駁回了,竟然指著主委的大聲質問:當初政府說要給我們的地下二樓停車場呢?甚麼時候動工?

本國宅僅有地下一層,現在要在既有的情況下施工,這有可能嗎?當下覺得她純粹是為了反對而反對。

所以管委會不是不願意處理,而是他也有他的難處。

如果你要改變現狀,就請你先擁有一間公甲的無車位房子,然後再去參加所有權人會議,提出你的需求;

倘若此法不行,便請你擁有一間公甲的無車位房子,然後參選委員代表,每個月去開會,提出問題。

當然,最好就是不要買沒有車位的公甲住宅。

否則,你的問題是很難解決的。
不能投票解決嗎?

列幾個選項,讓所有權人投票,變成社區公約

Lwwang1026 wrote:
停車位這個問題常常一段時間就會炒得沸沸揚揚,...(恕刪)
有,所有的決定都要必須經過公開投票表決,然後變成公約。

話說回來,公學的管委會真的有在做事,針對少數沒車位的住戶,每年都想辦法處理違法的車位:

1、搜尋是否有住戶違法出租車位給外人以賺取租金。(例如房東自己不停車,把車位給租客停,造成其他需要車位的住戶真的沒有車位)

2、長期不繳管理費的車位



一有車位,便讓有車、但無車位的住戶抽籤,逐年減低無車位率。

有車卻沒車位的住戶,真的辛苦了;但是當初在買房子時,就知道是否有無車位了,既然買了無車位的房子,就必須要等待管委會安排。若不想等管委會安排,一開始不就挑有車位房子的就好了?

給能夠在每次砲聲隆隆的情況之後做出決定,而且盡量妥善處理各戶的問題,國宅基金累積到現在還有五六千萬的盈餘,真心覺得他們辛苦了。

Lwwang1026 wrote:
一有車位,便讓有車、但無車位的住戶抽籤,逐年減低無車位率...(恕刪)


附近的文教新城也是類似作法
所以不要相信仲介說車位是可以繼承前屋主的
一旦房屋買賣
原屋主的車位會被收回
新住戶必須排隊等車位
只是文教還有很多地上車位
而且租屋的人很多
所以幾乎不會有車位不足的問題
附近光復國宅的作法是住戶出示車籍資料,租戶出示租屋合約,都可以參與車位的抽籤,自願放棄車位的人獲得管委會補助,我認為這是比較公平的作法,既然車位是公設,人人權利應該一樣,使用者付費,沒有使用者由使用者補助,據說現在沒有車位不足的問題。現在只限戶藉及車籍是在公學且要和所有權人証明是有親屬關係的人才能有車位使用權,我認為有點太超過。

Ball One wrote:
附近光復國宅的作法...(恕刪)


公甲承租戶+1
管委會這樣做確實不妥
一些既得利益者的政策
學學乙區,想要停車位的人每年辦理抽籤.這樣比較公平
最近工作忙,回家也沒空沒心情
弱勢者就是這樣只能任人宰割!
公甲車位目前是沒法停了, 因為感應器刷不進去,應該是頻率被改掉了吧
為了避免車子真的被怎麼了,
暫時在赤土埼租一個車位,還有下班後回家停在附近馬路上的停車格,
其他跟我有一樣問題的住戶,
感謝你們的留言,讓我不覺得孤單!!

有機會我會去參加區權會,
另外就是想辦法加入能抽籤的行列
公甲的住戶有分幾種:
1.原住戶
2.買有車位的住戶
3.買無車位的住戶
4.承租戶
試想那一類的住戶的比例佔多數??

事情總不可能盡善盡美 ,少數族群只能溝通協調,這就是民主。

坦白說租屋者如果要談社區規約,真的是名不正名不順。
反而應該跟房東做溝通才對。
而且租房子沒車位是要找房東才對吧,如果房東不能給你,你可以跟他談減錢或是不租。
這種邏輯似乎有點怪怪的。

jongtsuen wrote:
我想很多人真的不懂法律, 也常以自身的認知侵害他人的權益而不自知,
我試圖多了解法律(例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為自己爭取權利,
摘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其中幾條


現在的人, 知識水準提升之後, 會上網蒐集資料, 實屬國家好事

但是, 到底你/我/他有哪些權利與權益, 真的要好好了解一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本法,只是一個基本的規範而已




A.請注意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
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
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
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
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
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B.另外還有第23條

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
約者,不生效力:
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
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
三、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
五、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出席及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其區分所
有權比例之特別約定。
七、糾紛之協調程序。




C.至於什麼是規約?

請看第3條第一項第12款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今天你不把規約po出來, 一直在說你有權利, 是要其他人怎麼分析判斷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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