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us wrote:
無給職 對於勇於任事的委員的熱心 住戶和我是給于肯定的加持
住戶們對主委任內 某一水電行竟然包山包海幾乎承接社區大大小小工程有點微詞怒...(恕刪)
有的時候
如果能夠遇到配合度高的廠商
可能就會無可厚非讓優良(?)廠商得標
配合度有分公跟私領域..
就只能看住戶能不能有所監督了
kaod wrote:
車位專用部分也不代表你可以堆東西喔,規約也可以規範你車頭朝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住戶規約規定車頭朝外,依照第15條精神你應該遵守大笑..(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