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是沒通過 第二次招開會議人數變少 就會成立 那時候通過就是了
為什麼要"反對"不過半 就表示同意
這是跟規定與程序有出入的地方
住戶當委員都無給職 但是規定就是這樣 依照程序去走完就好了 讓有意見的人無話可說 不就是如此
本社區100戶而已 住戶大會人數不足 也不是第一次 就依照程序怎麼做就做
我沒有包工程 也不是介意他們的做法 反正住戶過半數同意就是公約 但是 這不就是基本的程序嗎?
至於 要通過的那些內容 因為跟大家沒關係 所以也沒必要公開給大家看 以免產生其他的臆測
我比較在意的是 "反對未過半"就表示同意 這種好像看準了參加開會不會過半 就順利通過的作法
無法來開會 也有委託書 表示程序中還是有很多的方式可以達到法定人數
題外話 其實這次開社區大會一年一次 有很多次 都是會議通過 下一屆去執行.....誰敢當下一屆委員!?
還有 本社區沒有總幹事這種專業的物業管理人員 因為 某一屆認為要省錢 不必要聘....
還有 有人問說我們上次停車場管理要交行照影本的事情 我交了~ 感謝您的關心
正常程序應該如下才對
3/26-開區權會(流會)
3/29-公告4/9要重新召集會議
4/9-重新召集會議開議成會
4/9或以後-公告重新召集會議紀錄並將會議紀錄送達區權人手上
4/9或以後的七日後-如無超過二分之一以上的區權人提出書面反對資料則議決成立
但此公告很容易讓人誤解為3/29以後的七日內如無異議則議決成立
所以,時間點很重要
事情發生的時間點只要不是依照我上面所列的相關時間點應該就是違法
總之,就是要依法成會,之後公告後七日沒有超過二分之一的區權人反對才能生效
但如果連重新召集的會都無法成會
那是不可以用公告方式來當成會議的議決結果
就是說,重新召集會議只要流會,那就繼續召開第二次重新召集會議
kuoid wrote:
因為社區開住戶大會...(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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