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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開會 社區大會開不成 用公告通過決議事項 合法嗎?

再追加一條給你參考。

第2次會議,出席率只要達雙5分之1,且3人以上,會議即可成立,只要有參加會議的人之中,有一半以上同意,決議就過了,門檻很低,如果你在乎,請一定要參加會議,不然一旦成立了,須要雙2分之1書面反對才有用,否則7日一過,自動生效,反悔也來不及。

因為社區開住戶大會 人數常不足“ 又這一屆花了滿多錢去做一些工程”
我怎麼覺得重點在“花錢”?
為什麼你們社區開會常人數不足?
這點你們身為住戶自己應該先檢討一下。
至於花錢是讓社區好還是不好這就見仁見智了,通常是不做就沒人講話,做越多嫌越多,有問題可以拿公告單直接去問總幹事或主委,看你們公告第三項,如有不實,主委願負法律責任。
那麼有違法就去告吧。
感覺你們社區有分派系吧,不是個和諧的社區。
若覺得管委會亂花錢,那就請住戶多參加開會,表達自己意見,不參加造成流會又喜歡事後諸葛的住戶,對撥出時間前往參加開會的住戶公平嗎?
我只能說,真的在互自己社區運作的話就多參加吧,小弟去年也是當了管委,
很多東西要推動,需要區權會大家同意,好不容易收集了各住戶的意見,
想要在區權會上推動,結果連出席數都不到三分之二,更不用說表決了,
勞師動眾的區權會等於白開了,請問這樣是不是又浪費到大家繳的管理費了?

要就大家互相號招一下參加區權會,不要等管委會使出下一步的時候才在叫...

kuoid wrote:
因為社區開住戶大會...(恕刪)


我只想問,為何你們社區都不參加?
450D+10-22+17-55+18-55+55-250+430EXII
我沒有質疑亂花錢 是程序的問題
就算是沒通過 第二次招開會議人數變少 就會成立 那時候通過就是了
為什麼要"反對"不過半 就表示同意
這是跟規定與程序有出入的地方
住戶當委員都無給職 但是規定就是這樣 依照程序去走完就好了 讓有意見的人無話可說 不就是如此
本社區100戶而已 住戶大會人數不足 也不是第一次 就依照程序怎麼做就做
我沒有包工程 也不是介意他們的做法 反正住戶過半數同意就是公約 但是 這不就是基本的程序嗎?
至於 要通過的那些內容 因為跟大家沒關係 所以也沒必要公開給大家看 以免產生其他的臆測
我比較在意的是 "反對未過半"就表示同意 這種好像看準了參加開會不會過半 就順利通過的作法
無法來開會 也有委託書 表示程序中還是有很多的方式可以達到法定人數
題外話 其實這次開社區大會一年一次 有很多次 都是會議通過 下一屆去執行.....誰敢當下一屆委員!?
還有 本社區沒有總幹事這種專業的物業管理人員 因為 某一屆認為要省錢 不必要聘....
還有 有人問說我們上次停車場管理要交行照影本的事情 我交了~ 感謝您的關心
這公告內容的語法我不是很清楚,甚至感覺很奇怪

正常程序應該如下才對
3/26-開區權會(流會)
3/29-公告4/9要重新召集會議
4/9-重新召集會議開議成會
4/9或以後-公告重新召集會議紀錄並將會議紀錄送達區權人手上
4/9或以後的七日後-如無超過二分之一以上的區權人提出書面反對資料則議決成立

但此公告很容易讓人誤解為3/29以後的七日內如無異議則議決成立

所以,時間點很重要
事情發生的時間點只要不是依照我上面所列的相關時間點應該就是違法

總之,就是要依法成會,之後公告後七日沒有超過二分之一的區權人反對才能生效

但如果連重新召集的會都無法成會
那是不可以用公告方式來當成會議的議決結果
就是說,重新召集會議只要流會,那就繼續召開第二次重新召集會議




kuoid wrote:
因為社區開住戶大會...(恕刪)
這錢真的不要省啊! 有沒有總幹事差很多,好嗎!
kuoid wrote:
還有 本社區沒有總幹事這種專業的物業管理人員 因為 某一屆認為要省錢 不必要聘....

反對未過半就是同意,很合理阿
看不出哪裡有問題



kuoid wrote:
我沒有質疑亂花錢 ...(恕刪)
請上網搜尋『公寓大廈管理報備事項處理原則及申請書表』
簡單來說這份公告用錯地方了,這是104年公佈實施,是用於召開完第二次會議後使用的

kipscott wrote:
這公告內容的語法我...(恕刪)
+

公告語法跟公告日期有明顯瑕疵與不合理之處,例如公告日期比決議日期要早.......,但如程序上沒有問題,只是公告文字瑕疵,這可以修正,但有些內容跟程序必須遵循,否則該決議將因違反程序而可能被住戶推翻。

另應檢視 貴大樓公約內容是否完全照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條文,如果是,那依法論法,只要程序符合,決議就有效力。

如果樓主真的對此決議很有意見,你只要發個存證信函給管委會,副本給市政府,指出決議公告不合程序或與事實不符之處(例如公告日期明顯有問題),這份決議將來就很容易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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