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X52 wrote:唉,當初就是區權會...(恕刪) 彼一時此一時也,也須當初表決的時候,想使用社區網路的人比較多,而現在想要自費安裝網路的人變多了,如果再提案一次,就很有可能推翻原案.個人以為,這是個使用者付費概念的時代,管委會實在沒有必要與業者爭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