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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大樓管委會擺爛

sonic170831 wrote:
我PO在第15樓...(恕刪)

幾年的房子,另外頂樓或樓下有改裝過嗎?只聽過低樓層有冒水。

polar623 wrote:
幾年的房子,另外頂...(恕刪)


快10年

2樓不會有這種情形

水電通也都說水管沒有阻塞

但冒泡泡的情形卻仍一直發生

後來另外做明管就解決了

sonic170831 wrote:
快10年2樓不會有...(恕刪)


快10年就搞成這樣,你家樓下的應該有點阻塞。

polar623 wrote:
快10年就搞成這樣...(恕刪)



奇怪的是

水電灌水下去

馬上就宣洩完畢

阿肥肥r wrote:
臺北市公寓大廈爭議...(恕刪)



請問申請表要怎麼提交

謝謝
罷免主委.我社區有過
連署住戶.區分所有權人在管委月會提出臨時動議罷免(人數要達2/3.要區分所有權人歐)
如果沒達人數.連署1/2所有權人要求開臨時區權會.提出議題討論

上營建署看一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吧,其中

第10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20條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

第35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36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第4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第4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違反第五條規定者。
二、住戶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公寓大廈變更使用限制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三、住戶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專有或約定專用之使用者。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五、住戶違反第十七條所定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六、區分所有權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繳納公共基金者。
七、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違反第二十條所定之公告或移交義務者。


如果管委會或是主委擺爛得太過分,而且已經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牴觸時
就告到縣市政府的建設局使用管理課(每個縣市名稱不一)
政府會很熱心地來走動
但重要的是,如果你一直在旁邊唱唱跳跳
但不下去自己搞,這個狀況是不會改變到你想要的地步
因為當委員是吃力不討好的工作
大部分的人都只想享受,真正願意付出且當壞人的很少
長久下去任何光怪陸離的事都會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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