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管委會有權將我的個資披露週知嗎?

河魨養殖戶 wrote:
就我的認知 公寓大廈管理只有條例 但個資法是有完整的立法法律
位階上 個資法>管理條例...(恕刪)

sunreal77 wrote:
在位階上是法大於條例.但適用性是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 就像憲法位階最高,但平常沒有人用!...(恕刪)


拜託不要再誤導大家了,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律、條例或通則。」

法跟條例一樣都是法律,沒有誰大誰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法律,不是地方自治條例,這點不要誤解了!

pkpkkeigo wrote:
如果有住戶在管委會的臨時動議裡,提了一堆意見,要求管委會應該要如何如何,但是卻不肯公開讓大家知道他是哪一位住戶,以我的做法就是不予理會,.(恕刪)

既然有臨時動議這項
不予理會有違委任關係吧?貴社區主委權限有點大~~~

troychang01 wrote:
既然有臨時動議這項
不予理會有違委任關係吧?貴社區主委權限有點大~~~(恕刪)


當住戶的提問,委員只需要做解釋時,就一定會做解釋或說明。

如果住戶的提案是需要委員們當場投票表決時,那就必須要有提案人和覆議人,才逕付表決,如果提案人不肯具名,就表示這個人不肯為自己的提案負責,管委會也不會進行表決。

以樓主的案例來說,雖然樓主有函文給法務部和內政部,但是小弟我真心地認為,是不會有確切的結論的,因為公家機關都非常會打太極拳,收到的回文通常都還有很大的模糊空間。例如在文末補上一句:如該社區有另訂規約,則以該規約為準。

舉一個例子,許多社區地下室的車位有一位兩停的狀況,營建署回函說,只要不影響車道進出,就可以一位兩停,但是最後補上一句"還是要以各社區規約為準"。

公家機關一定是希望你們自己向管委會提告,走司法途徑去解決,讓法官的心證來告訴你答案。

所以樓主如果不走司法提告的話,我猜想八九成是不會有正確解答的。另外,司法判決也可能因為不同法官,而有不同的見解,判決也會不一樣。

不過基本上,如果樓主的提議,沒有需要管委會做投票表決的情況下,管委會是沒有必要公布全名的。但如果是需要委員們投票決議的時候,提案人就必須要具名。

ss874 wrote:
「紀錄」跟「公佈」是...(恕刪)


推一下, 很多人都沒有搞清楚就回文了
......你的提議有這麼見不得人?

個資法?

出意見?要人家紀錄....又不肯透漏資料....你要怎麼紀錄?

shadowjon wrote:
這位大大,你的說法...(恕刪)

抱歉說得不夠清楚
精確一點講, 一切以大樓的管理條例為主
管理條例或者以往區分所有權人的會議紀錄如果同意在哪些情形下可公佈住戶姓名, 那麼就沒違反個資法的問題
反之, 僅公告樓層戶別以及住戶姓名是否就一定違反個資法, 視實際發生情形仍然有相當程度的解釋空間

有案例是會被罰錢的喔!法本大於條例,位階不同,這個主委怎不把他家資料全然公告?管理公司更糟糕,本身不夠專業還如何服務社區?
janise

edward_mj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日前因有...(恕刪)

首先,先假設你提出的事項對於管委會而言是棘手或是難處理的事情,因此採取公佈個人資訊的方式讓你警惕一下,但這牽涉到的除了你的個資問題,還包含了讓其他住戶去對你產生質疑的可能,例如:這個住戶怎麼會提出這種建議,好奇怪喔。

因此,你必須舉證的部分就分為兩部分,第一是個資是否受到侵犯、第二則是名譽是否受到侵犯。

先寄存證信函就你能舉證管委會作法不適當與不適法的部分進行改善警告,若管委會不與理會或依然回覆不願改善,就直接舉證與管委會對簿公堂吧。

不過你要注意的部分是私下的流言部分,所以你在接下來的日子會很不好過,嘴長在別人身上,對方要怎麼私下描述你你也只能吞下去,因為流言除非採取到直接證據或有證人願意出面(這個很困難)你無法以妨害名譽或誹謗進行處理,最後的結果就是搬家或忍了長長的時間候等待一切煙消雲散。

我事就自身曾經發生過的狀況去作推理與建議處理,您的狀況也許不一樣,但是若覺得自身的權益受到侵害,一定要據理力爭出一個結果,不然您的權利就會漸漸消失,最後的結果依然是一樣的喔。

edward_mj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日前因...(恕刪)


既然只是單純的提供你對管理的意見你有什麼好擔心的?還是你自己也知道你提的有無道理? lol 不寫上真實姓名我只要隨便弄個陳某某李某某我就算隨便捏造個會議記錄也不無可能阿.
  • 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