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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賊侵入未遂 竟是本大樓鄰居 如何處理較好?

認真說
警察也難做吧
畢竟看起來現在能夠證明的也只有你的指控

換鎖加監視器吧
也不要大聲說樓上是賊
要是被告妨礙名譽不就更賭覽
可以讓其他人知道你家差點被闖入
請其他人小心點
Adolf_Hitler wrote:
一定要報案!並取得三...(恕刪)


不要亂教好不好,以為三聯單就是萬靈藥

你這種是要報什麼案?還三聯單哩

首先,侵入住居不罰未遂犯。

若要論加重竊盜未遂,請問對方有無著手物色財物?

難道財物指的是樓主家大門嗎?

因此加重竊盜根本不會成立。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警察連開槍打槍擊要犯都會被法官判賠了

沒證沒據的,警察誰敢幫你啟動偵查?

到時候被對方反告公然侮辱或強制罪是要算誰的?

下次遇到這種情況,一手拿菜刀、一手拿手機開始搜證

等他進來就當場人贓俱獲、百口莫辯

再看他要拿多少出來和解

阿,我海陸707T的,各位學長好!



HermesParis wrote:
如果你是海陸的就不用怕他
...(恕刪)


記得對方不幸掛掉的話不要叫警察...

如果說男人流著騙子的血液... 女人就有著演員的天份...............
告知管委會,讓所有住戶知道這樣的情況
警察當然希望息事寧人,報案者態度一定要堅持,
至少要求驗門把上的指紋留個紀錄,樓上住著不定時炸彈怎能叫人安心?

既然竊賊只是租客,是我一定會告知房東,
一般房東不會為了多賺一點房租,把房子租給有問題的人(後患無窮)
提前解約房東最多損失一個月租金,總比出了什麼事變凶宅好
先打就對了,以現行犯處理。
注意不要打到死跟重殘,要害部位K個幾下制服報警。


針對未遂犯之規定,刑法第二十五條有所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友特別規定者,為限。」,未遂犯之意義係指:犯罪行為人為實現其犯意,雖已著手實施犯罪之實行,但尚未達到既遂狀態之犯罪,其中包括普通未遂犯、不能犯與中止犯。


甲唆使乙至 A 宅行竊,當乙侵入 A 宅搜索財物時,適遇 A 返家,乙遂以武力制伏 A 加以綑綁後繼續搜索財物得逞,嗣將 A 鬆綁後離去。對於甲乙兩人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之行為成立強盜罪,甲之行為成立強盜罪之教唆犯
(B)乙之行為成立強盜罪,甲仍論以竊盜罪之教唆犯
(C)乙之行為成立竊盜未遂罪及強盜罪,兩罪併罰,甲則成立該二罪之教唆犯
(D)由於乙有將 A 鬆綁,回復其自由,故得成立強盜罪之中止犯,但中止犯之規定不適用於甲
公職◆刑法- 101律師第一試:


摘取自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tfulltext-=

所以說竊盜未遂有罪!!!!!!!!!!!!!!!!!!!!!
我認為警察講的沒錯~~你去告他他的刑責很輕,但是你還敢住在原來的地方嗎....
要嘛來個罪證確鑿,或許會比較好~~

asd510724 wrote:
先打就對了,以現行犯...(恕刪)



竊盜本來就處罰未遂

但依樓主的情況

鄰居竊盜的行為根本沒有達到"物色財物"的著手階段

頂多論侵入住居的未遂犯(刑法不罰侵入住居未遂)

因此根本連竊盜未遂都談不上
簡單的說,
去報警,
記得拿報案三聯單,
叫警察去查出是誰做的 !

你可以描述你看到什麼,
千萬別指名道姓說是誰幹的,
但可以說那個嫌犯跟某人"有點相似"
你不知道誰是入侵者,所以要請警察去查出真相。

如果再小心,
就花點小錢去找律師陪同報案
人生就該好好的玩 !
adsl888 wrote:
太早揪出小偷了,要是...(恕刪)



說的也是 應該躲藏一下 引賊入室...再...


管區警察雖沒有說任何要找證據的話

(反而是小弟提出「手把指紋」「監視器」...他沒啥反應)

但要離去時 又說 「還有沒有問題? 如果有 可以再打110...」


要民眾透過110 感覺又不太像要吃案的樣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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