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長的不要忘了自己的法律責任:不可留12歲(含)以下小孩單獨在家或車內
不要只想把問題推給鐵窗。
看到小孩墜落的新聞時,家長一昧把問題丟給鐵窗,不檢討自己為何把小孩單獨丟在家裡,
置他們於危險之境。
記者應該要盡到教導民眾責任,不要模糊焦點。
應該有個畫面:父母因為單獨把小孩留在家裡,導致小孩墜落死亡,而被收押。
如果有因為manslaughter判刑,可以達到警惕的效果。
我們家也有小小孩,我們所有的窗戶最多只可以開10公分,到前後陽台的落地門有鑰匙,
這些「防墜裝置」非常容易做,所費不多,但是絕對實用,我們不會讓小孩單獨在家。
常看美國影集就知道,美國父母如果有事必須要留小孩在家時,都會請臨時保姆,
或是把小孩寄到親友家看顧。
1。使用專有部分並非全不受限。
2。規約可基於區權人共同利益限制專有部分使用,僅管委會不行。
3。一般變更或加裝約定規格可能合理,但指定廠商就顯不合理。(更不用說防墜設施)
4。共同利益和兒童生命安全衝突時,法以後者為先,因此,律定不能"禁止"合法裝設防墜設施。
但,就可否於規約規定防墜設施規格,似乎無法直接從文義上看出。
基本上,我猜,基於安全應優先獲滿足,只要能夠證明以下任何一點,都不受約定規格限制:
a.不影響外觀
b.約定規格實質上影響安全,這可能包括:
*無力負擔
**裝設安全性更佳者
當然,實務上也可能會直接認為第8條第2項為特別規定,或基於例如"安全事件也屬共同經濟理益"這樣的說法,直接解釋為不得加以任何限制。
以樓主的情形,規約裡較不可能提到防墜設施,若是如此,跟管委會知會一下新法,"防墜設施"直接裝了。但若樓主要裝的不是 第8條第2 項所稱的防墜設施,在不不違章不影響外觀的情形下,於理可以裝。不過,這樣可能會跟管委會爭執。除非價格不合理,建議還是溝通互相配合一下。
Arthur106 wrote:
什麼叫做管委會都妥協...(恕刪)
不要把住戶和管委會對立起來,管委會是由住戶組成,大家都有機會當管委,
不要老是以為管委就是要污錢,要不然你也可以加入管委,看看好不好污錢。
通常要當管委很容易,只要你自願,幾乎都可以當。
大部份的管委都是很努力在維護社區的品質,大家應該站在幫助的立場。
關於指定廠商,幹過管委的都知道(我幹過主委),管委會雖然指定形式,
住戶也要他的廠商依據規定來做,但是常常做起來就是不一樣。
通常的狀況是裝了才發現,但是廠商都不會要重做,台灣很多廠商很沒職業道德,
很賴皮的,住戶也常常被迫接受。
結果,就造成住戶與管委會的衝突。
大家要正面思考,不要老是懷疑別人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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