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ne0310 wrote:
找里長什麼的應該也沒用,里長連窄小巷弄亂停汽車都處理不了,還跑來跟我們抱怨呢!
我真的很希望環保局可以來這裡測測看噪音值,是否有另外的申訴辦法呢?,...(恕刪)
其實小市民的心願不就是這些小事?

行的順
住的安穩
(不用跟我說什麼GDP.就業率.外匯存底.....)
違建.違停.噪音.惡臭....
老要市民我們出面檢舉 尤其是那種一條巷子都是親戚的 一下子就知道是誰去舉發的(找里長死更慘)

(環保局.建管處從不主動出擊)
kane0310 wrote:
說什麼這小事,也不好意思麻煩裝冷氣的來看啦
不好意思麻煩人家,就好意思這樣吵別人嗎?? 還說不然你們找人來看看,錢他出
我心裡想,笑死人,你家的問題還要我來幫你檢查嗎?錢你出很正常吧?難道要我替你出嗎?
紅血球 wrote:
為了孩子,自己請個冷氣師傅來幫他們家看看吧,
修理費只要還是人的話,他們應該會出.
牠們不出錢,那就自己出吧.
kane0310 wrote:
有大大說可以去給醫生診斷之後告他,這樣子做會很麻煩嗎?
會很花時間,要跑醫院很多趟嗎? 成功機率高嗎?
又有朋友叫我不要這樣,會影響以後買保險...
kuok wrote:
律師郭令立答:
在客廳踩踏步機的聲響,通稱近鄰噪音,原則上屬於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但可能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聲音,依《噪音管制法》規定,該種聲音是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規定,《噪音管制法》規定的管制標準以外的其他噪音,且已妨害公眾安寧者,依法可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最高可處罰1.5萬
此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似行為,違者可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管理委員會也得制止違規行為,並提供相關資料。
至於判斷是否構成喧囂、振動的標準,除可參考《噪音管制法》與噪音管制標準規定之外,噪音雖未達管制標準,但超過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者,亦可屬之。
《噪音管制標準》所稱的晚間及夜間,一般住宅區通常屬於第二類噪音管制區,第二類管制區的晚間指晚上8時至10時,夜間指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另雖僅有樓下住戶反映,如確屬噪音,也會構成妨害公眾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