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也在網路上找了一些相關法條,雖不知道是否完全正確,但還是放上來給大家參考!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1-09-01
第八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五、建築物或法定空地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六、建築物獎勵增設營業使用停車空間之變更。
●建築法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11-01-05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七十三條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第十六條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建築技術規則
第六十一條 車道之寬度、坡度及曲線半徑應依左列規定:
一、車道之寬度:
(一)單車道寬度應為三.五公尺以上。
(二)雙車道寬度應為五.五公尺以上。
(三)停車位角度超過六十度者,其停車位前方應留設深六公尺,寬五公
尺以上之空間。
三、車道之內側曲線半徑應為五公尺以上。
以上,小弟也致電與市政府住宅管理課確認過了,其實內容大同小異,都是區分所有權人大會通過後,再向地方政府申請變更使用!
但如果觸犯任何法條,申請就不可能會通過;
前面有有一些前輩說的有理:如果真的可以畫車位,建商早就畫了...
而我們社區的案例,姑且不論共同持有的公共空間問題...
因新畫車格會導致附近車位前方深度不足所以不合法令,
小弟也將資料交給社區主任並且說明,屆時再看管委會處理情形再向各位前輩報告!
再次感謝各位熱心幫助!感謝感恩~~
鳥先生&鳥夫人 http://www.birdcp.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