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CM wrote:依大家的說法, 地下室是共有的, 有人在不破壞結構的前提之下去裝璜它卻不違法, 那麼, 其他的住戶是不是也能主張使用權, 既然是公有地下室, 應該不能私自上鎖, 他裝璜之後必須開放給所有的住戶使用, 可以這樣主張嗎? 可以的,但是裝潢為他所有,所以有權利向您收取費用,您願意嗎?您有要做什麼用途嗎?還是....不爽而已??
理論上地下室為真正的公共空間,一樓屋主可暫時利用,無所有權問題,當然不可變賣,如果遭受變賣,新屋主可追回使用權,且變賣本身必然有違法的問題,不過有鄉民指出,"可以變更",如果是真的,那大家趕快去變一變吧!馬上增值,且各位的房屋可能全部都得自己小心被變更掉,蠻荒唐的一個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