渦輪起秋豬 wrote:
連搜尋都不會用~我也不知要說什麼了~~~
我這人雖然講話賤~但基本上說的都是實話~~
說堆雜物不違法,你自己有去搜尋不違法嗎?至少像joy0325提個"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也好。
你搜尋後會發現,網路上說堆置雜物違反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
2.《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
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
joy0325 wrote: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罪行法定主義之概念,法律無規定,即不能對人民論罪科刑!
不然您幫我找無規定下為之處分勝訴的判例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就有規定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