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_2_0 wrote:
在自己家裡抽菸也要...(恕刪)
不是「罪犯」喔,刑事訴訟跟民事訴訟要分清楚。
對「鄰人抽菸」的判決都是視有無侵權。
吸菸者很喜歡把抽菸是權利掛在嘴邊,但這權利來源為何?多半說不出來。
至於健康權至少是民法184、185、193所保留,憲法15條的生存權能否擴大解釋則有疑問。
「鄰人抽菸飄入我家」屬侵權行為,這也就是為何在幾個鄰人抽菸的判決中會把購買空氣清靜機等費用判決由被告負擔(損害賠償)。
簡單說,你在自家抽菸誰要管你,但菸味飄到其他人家侵害對方健康權利,就是侵權,既為侵權行為,自然須負損害賠償。爭點不是「能不能抽菸」,而是你「有沒有權利讓你家的菸味飄到別人家」。
要抽,就想辦法不要飄到別人家;別人為了不要讓菸味飄進而增加花費都會算到你頭上。這就是目前的法律規範。
PS.相關判決請參閱252、28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