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ojs wrote:
關於噪音的處罰條例
http://ivy1.epa.gov.tw/noise/00/A3-1.htm
依噪音管制法第四條的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以目前較多屬於此類陳情案件為樓上小孩跑跳、居家飼養寵物、彈奏樂器、家庭式卡拉OK、房屋裝修及冷氣機滴水聲等類型。
民眾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十一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之規定,
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
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如有上述之情事,亦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相關規約,並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者,得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三十八條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若為馬達噪音擾鄰,可依《民法》七百九十三條「氣響侵入之禁止」規定,向法院 提出排除侵害的民事訴訟,要求對方遷走馬達或排除噪音干擾,但本條文規定,煤氣 、蒸氣等氣體或震動、喧囂(即噪音)等侵入他人的土地,得以被禁止,但若情況輕微, 或是地形所導致,或是符合當地習慣的,則不在此限。
關於法條其實形同虛設...
以下是小弟我針對樓上鄰居製造噪音寫信到台北縣長信箱所得的部分回應
警察機關處理「噪音」問題,其性質需為人所製造出來且非具有持續性、不易測量之特質(餘者皆為環保局權責),有關取締妨害安寧法令如下:司法院刑事廳81年3月27日(八一)廳刑一字第329號函復台灣高等法院表示:妨害安寧常為鄰居報警,處理警員身歷其境,噪音確實傳於戶外,又經鄰居證實難以忍受者,始可認其為妨害公眾安寧。故如本案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取締,首要條件是必須有「鄰居出面指證並製作筆錄」(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台幣6000元以下罰鍰)。台端如再發現該址仍有妨礙安寧情事發生,請台端親自到轄區光華派出所報案並製作妨礙安寧筆錄,該分局將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並函請本府相關權責單位查處。
而有關鄰居出面指證這一點,還要有至少3戶鄰居才行,就算鄰居這關都OK了,警察開單也不是說罰就罰的,還要上法院經過法官認可才能開罰,然而我去查詢過判例結果(居家安寧),法官打槍的理由都是無法證明聲音為該戶所發出,不過如果今天來源是人聲或許會比較好證明。
總之,如果對方不清楚法令,貼出來嚇嚇他們倒是不錯,以現在法令不周全的情形下,以其人之道還以其人之身也是一個方法,不然不是自己想辦法適應,就是跟對方硬碰硬了,我家到現在還是每天要忍受樓上大象一家人的噪音...



anneghez wrote:
除了交通警察以外,沒...(恕刪)
我想我如果跟對方見了面可能不是三分情,
很有可能就是大吵一架了,
被他們從睡夢中驚醒已經不是第一次,
他們吵吵鬧鬧應該有個一兩年的時間了,
對一個長時間有事沒事就在睡夢中大吼大叫的人,
我實在很難去跟他講什麼情分.
所以紙條算是我無言的抗議.
剛開始我還能態度良好的懇求他把電視關小一點,
現在已經是嚴重影響我生活作息了.
我不敢奢求和對方當什麼好鄰居,只求每天睡好覺.
總之,還是感謝你的意見.
316魚 wrote:
跟父母同住最大的好處...(恕刪)
我假日好一陣子沒有爬爬走了...
我自己調鬧鐘起床好幾年了,所以還是別麻煩爸媽了.
此外,我實在不想跟對面的正面交鋒啊~
walakaho wrote:
對著他們門窗放你...(恕刪)
我想還是別造成其他鄰居的困擾了,
而且我覺得對方可能根本就不怕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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