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委不能強迫當,所以罰錢的合理基礎就沒有了可能要改個名目,例如協助社區發展基金之類因為不是處罰,所以金額太高也不適合,最好用管理費當基準估計一下不過可以繳錢不當主委這條出來,可能很多人會寧願繳錢不負責任如果繳了一圈沒人要當,可能就解散管委會,變成原始的公寓形態~某個熱心的人管錢,有事情商量著處理至少這樣初期還有一定的修繕金額就是
這個跟里的爐主很像各戶收燈錢一個人50然後錢集中給爐主保管到下個冬至爐主產生是用廟委員替代擲筊用聖柸排序為爐主及頭家頭家是收各鄰的錢之後集中錢到爐主不想當的人怎麼辦,向後排名詢問意願燼主的事,由彰化南瑤官的媽祖放在土地公的廟請回家早晚三支香及初一十五拜我家擲八杯第二名六杯我個人是反對,吃飽沒事幹找事情,家人確是高興的不得了做這個有錢我就會去做
p6215090 wrote:想請教一下,...(恕刪) 前面都已經講很清楚了,但你把自己當成規約自訂優先於法律,自行招訟,只會讓自己陷於無知,哪個區權會可以同意罰三萬的規約?要不要乾脆罰捐房子出來??這擺明就是你和這人有仇,光打完確認規約這件事可能都過五年了,你還是整不了他的,先搞清楚法律優先順序再出招可以嗎?如果這還不明白,那就繼續搞吧.....
p6215090 wrote:.去年有開區權大會,區權人投票選出下屆的新任主委"甲先生"..(恕刪) 區權會的決議在法院判決無效前就是有效,所以下屆主委就是甲先生,如果瀆職可以報請主管機關處理。甲先生拒絕擔任主委的唯一方法就是到法院提確認決議無效之訴,看他要花律師費還是要當主委,二選一,只是等他花律師費打完官司獲判勝訴時主委也已經當完了。
我們社區也是人少且沒人想當,後來改成主委免繳管理費,財委有津貼,才讓被選上者沒那麽多怨言,也吸引少數人願意當(但法規規定只能連續兩任),但至少不會推來推去;貴社區想強迫人當,不當還要罰錢的想法讓人反感,我們台灣不是很民主嗎?為啥要用這種下下策來解決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