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阿哥的老爸 wrote:
就算社區規約有規定,...(恕刪)
非公用場所不受理?? 你確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
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chien04 wrote:
其實社區因都產權獨立,各戶內還是各自置放物品,
我有個想法,我如果車位不停車,買個好市多的有門的倉庫置放車位內,
當作我的雜物倉庫是否可行?
這個是不可行的,不過攻防的過程會變得很有趣...
以下是講一些很極端的操作,不代表這就是合法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停車場的所載用途不外是消防避難空間兼做停車空間
所以在格子裡停了1輪,2輪,3輪,4輪...車, 都還在有得爭論的灰色地帶內
停一台小發財,上頭堆滿東西,當然也很難說不行
變更用途最直白的
當然是用水泥控起來做成小房間
不過會這樣搞的,也就是自找死路了
那麼..單純堆東西怎麼算?
不管合不合公法或私法,至少它都是可以移走的
所以能夠真正開罰的可能性非常小
最後,好市多的小倉庫怎解?
它終究是活動的,還是有拔營逃走的機會
但是稽查時你又不可能拆掉放自家客廳(能放得下就不用放停車格了)
就算風頭過了
再搬回去裝設的工程...再一次拔營的工程...
光是用想就覺得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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