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0426 wrote:
下圖紅線是我們家的平面圖的所有權範圍,已確定牆面擁有者是我們
除非你每一戶都是獨立建照,不然外牆都是公設的一部份,只是約定專用而已
弱電箱(應是中華電信), 裝在公設的圍牆上,沒甚麼不妥 ?
你要左移? 那看起來像是柱子 !
我門社區也是裝在邊間,前院的圍牆上
sp0426 wrote:
首先買房子是很高興的...(恕刪)
sp0426 wrote:
4.建商提出在前門幫我們開小門,但他們僅負責1/3的費用,謊稱我們那片牆是"共有"的
所以合理把社區型的電箱,設在我家牆上,也已確定我們電箱是在門前!!這邊我們沒用到!!
ANS:已詢問過三個建築師公會的建築師,此面牆不可能是共有,是此橦住戶所有,
共有的部份是路面,是住戶們有持分道路,開小門跟那面牆是否設建共用電箱無關
公寓大廈之外牆,係建築物主要構造,為維持建物安全及其外觀所必要的構造,性質上應亦不許分割而獨立為區分所有之客體,而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應認屬共用部分。申言之,區分所有建物之外牆面,依其所在位置,雖有位於共有部分者,例如共用走廊、樓梯間、大廳等區域;亦有位於專有部分者,例如各區分所有權人之住宅單位、約定專用部分等區域,惟縱令係屬位於專有部分之外牆,亦應屬於共有部分之範圍。蓋外牆不論其位置係位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或共有部分,均係整體建築物之基本構造,為整棟建築物結構上及外觀上所不可或缺之部分,故應認屬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
關於外牆的定義及權責歸屬,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22款規定,係指建築物外圍之牆壁,公寓大廈之外牆,本質上屬專有部分之附屬建築物,供共同使用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應屬「共用部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小上字第15號判決意旨參照),惟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的規定,經由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而成為「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的「外牆面」確實是屬於全體區分所有人的「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大樓外牆磁磚剝落、砸傷人,就應依前揭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