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ku0327 wrote:
事實就是最低標準的法律有給管委會權力和職務去協調
看來我們對所謂的有權力的定義有很大的差別,相信這也是大部份住戶對管委會能做的事有很大誤解的來源。這些法條只交待了管委會可以出面協調,但卻沒付予管委會公權力。
對我而言沒有公權力的協調職務不叫有權力,因為當被協調住戶堅決不理會時,管委會一點實際辦法都沒有,貼公告勸導算有效能解決事情的公權力嗎?我不認為是。剩下的途徑就是尋求有公權力機關的協助,如110、1999、或告上法院。但這些都住戶都可以直接做也更有效率!
如果心中想的是我對樓上住戶有意見,管委會就是要幫我解決。那先想想自己付的是一個月幾千塊的管理費還是私人管家兼特助費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