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管委會通知你拆除鐵窗,你首先要做的,就是回想自己有沒有違反下列事項:
1. 設置的鐵窗是否符合《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原則》。
2. 是否有提前告知管委會要施作,並依據各社區的規約,申請施作通知、告知廠商有聲施工時間以及管委會對鐵窗是否設有統一規範。
3. 你家的隱形鐵窗是設於外側或內側。
一、若是設於外側,須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
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
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二、若是設於內側,裝在滴水線內,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的專有部分:
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
有之標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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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想留住鐵窗,你得證明你合法,公家證明拿出來
1.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2.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3.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kodak1691 wrote:
是哪個單位說符合規定(恕刪)
樓主說的管委會很盡責.不然遇到建管處就慘了
請教大家,我們社區現 被檢舉危建(陽台加裝 氣密窗)如圖1
管委會 初次開會沒有達成協議方法。現今台北市建管處已來函(拆除通知本單)如附圖2
敢問有人可以提供參考的方式?
才疏學淺的我。敬啟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389119991183274/posts/4859909114104317/
第二個,針對這個防墜裝置,內政部營建署已經有明確的規範,請點選以下連結
內政部營建署之防墜裝置設置標準
標準範例圖示
只要符合以上法規,你就是合法的
管委會什麼東西?
合不合法是管委會認定的嗎?
再者,只要是合法,為什麼還要檢具合法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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