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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屆管委會的決議事項,要這屆負責!?!?!

ejeanstone wrote:
感謝各位解惑

我們這屆也是怕惹上官司,坡道目前就是被檢舉太斜,但也不會到不能用

可是就是不符合坡道設定的規定,但上一屆就這樣過了,我說如果在我們這屆我們就不會這樣得過且過

甚至是別有用心的住戶要求修正的費用由我們這屆承擔!!??(這合理嗎?)

唉,很頭大~區權會四月才開,到時候場面也不知道會搞成怎樣?

大家是為社區好,但是沒照法規施作,另一派系的住戶就抓準這個點進行攻擊。


我蠻好奇的

你們上一屆的管理費和這一屆是分開計算的嗎?

不然...就算重作...也是管理費去出

和那一屆負責有什麼關係??
黑羽斷翼 wrote:
我蠻好奇的你們上一屆(恕刪)


當然都是同樣的

我們這屆新手多

上屆老手多

登門入室的來管委會說要我們這屆負責

見鬼啦!!!
講白了就是
有功都是我這屆搞得
有錯都是你這屆亂搞

人性自私啊

不過前面幾位大大說得沒錯
管委會是代表住民出來執行
要出錢也是用大家的錢
跑法院比較累了點就是....
2. SS-Pz.Div. "Das Reich" Pz.Kampf.Gruppe z.b.V.
我相信這個"負責"二字的意思是指擦屁股,勞心勞力之意
就是一個未完成的工作由前任交接給後任
不管前任有做好或沒做好,態度是愧疚還是甩鍋
這都不改變收尾工作仍舊由後任來執行,不是嗎?

管委會與住戶這個領域內的紛爭
很多時候是門外漢對門外漢的爭吵
拋球的人一知半解,接球的人也一知半解
當了管委之後,你會自然而然的去研讀法規,充實自己
我覺得這才是當委員的最大收獲,什麼"為社區服務"都是說好聽的

要切記一點
管理委員並不是自外於住戶之外的另一種人
委員就是住戶而已,只不過剛好接到"值日生"的布條揹在身上(也許是糾察隊...)

我找了一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跟這件事比較有關的法條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十一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如果你擔心的是本屆的委員們要自掏腰包擦屁股,那真的是多慮了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根據36-1,2,3,11,12
你們就是如實的把坡道放緩到合乎規定
至於這個改緩過程要把它當成一般修繕? (適用36-2)
還是當成重大修繕(適用11-1)把它上到區權會?
就由你們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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