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jenius wrote:想請問有經驗的大大門...(恕刪) 全國的老公寓都是這樣啊,沒有管委會,就東西壞了大家收錢修一下而已,交點小錢沒問題的,燈泡不亮自己買來換也沒多虧,但是要開會就會害羞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第25條第三款不知能否適用?第二十五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這個通常是指未有管委會=>成立管委會的過程至於管委會無法再運作就不知道了你可以以主委身份正式發函給主管機關(蓋管委章及你個人章)主管機關必須要正式回函再看他們的回文怎麼指示,拿這個當令箭試一試但不排除有很大可能他們會甩鍋給你們12戶自己想辦法...
若真的要擺爛 :結清與公開帳目,然後依照規約規定一年任期期滿後自動解職。相關權利義務等待移交給下次委員。接下來凍結所有修繕與支出。不過建議發文給所有住戶(記得需要簽收),將解職原因敘述一下,同時用問卷的方式看看是否按樓層或號碼輪流擔任委員,若有一半的人員同意就可成立;。 若還是不行的話再擺爛,至少未來若出事的話還有證明已通知大家了。
想問問原PO 後來有找到辨法嗎?因為我這也卡了6年,在擔任的第二年到第三年間,已受不了請辭, 上述的發函我也發了,市府也指派了,對方不理不回不接交,再接著指派的,一樣不願交接 。我問市府怎麼辨,對方的回覆就只有,再找下一位…可我這6年已問了無數便,就是沒人要做。但說停掉管委會算了,大家也不要繳管理費了,電梯電費什麼的,扣到沒錢為止,之後也不維護了, 訊息一出來,大家都出面反對,雖有人會議都不參加,可是會去敲你門,要你要做一個負責的人,怎麼能這樣擺爛,如果這樣擺爛到時出事一定把你告 之類的… 所以我後來又繼續做了4年近期真的受不了了…目前短期不可能賣房,真的沒其他辨法了嗎?這6年,全都無薪,從找廠商到處理大小全都自已來,雖然有管理員幫忙,可因為一些原因,對方也是有吩咐才會做,很多時候都是得過且過…要盯。一些住戶又很白目,常說一些,我在別的大樓都可以,這裡為什麼不可以之類的蠢話( 例如別棟可以不用垃圾袋,為什麼這棟要用規定的垃圾…,他就是不要,就是要他自已的)本想用罰責條款來管,但都會被反對,過不了…,永遠只能口頭規勸做的真的很無奈本來也是希望大樓可以正常運作,但耐心真的被磨沒了…擺爛又怕有法律責任。…(之前看過一些新聞,說擺爛出事後,找之前的最後一任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