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owdiveg wrote:
1、沒成立管委會=沒報備,但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所以一樓仍須負攤電梯的維護修繕費用,但如要更新電梯,因金額關係最好是交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這樣進入民事訴訟程序比較沒爭議,管委會的法定權責應該沒法決定更換電梯。
2、先推舉一位管理負責人,以便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3、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社區規約、推選管理委員或直接選出主任委員。
4、如可以,也可將電梯更新案列入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議案,如獲得多數決,則該議案即正式成立,可以拘束所有區分所有權人。
5、準備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管委會成立報備。
6、八樓頂加是否須分攤管理維護與更新費用,法無明文,試著威脅利誘談談看吧。頂加如果是獨立門戶或出租用途,曾看過法院判決應分攤的判決。
總之,一方面能談就談,一方面依法進行各項應備程序,最終進入民事訴訟程序時,談判才能有充分優勢的立足點。
社區管理必須說之以理,訴之於法,絕對不要動之以情,人情是狼牙棒,隨時會刺到自己。
+5分!!
沒成立管委會憑什麼,收每半年到十個月才交4000元管理費?
誰來收???
七樓一層兩戶,依消防法每年應申報安檢!
真是法外之地!!
有沒成立管委會不是重點!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是重點!
沒成立管委會缺點每人都是管理負責人!
●黎明之前的夜晚總是最黑暗的!
●黑暗不能終結黑暗.唯有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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