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bwang01 wrote:這張保單在前幾屆的主(恕刪) 如果主任委員及管理委員「擺爛」狀態繼續中,理論上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處置。至於刑事上的背信,你可以去告看看,反正查察證據是檢察官的責任...
wbwang01 wrote:小弟的問題是,社區總幹事貪污,倒底管委會有無責任,謝謝 我們社區也發生過總幹事污錢,管委會找到事證後,是由物管公司負責賠償社區損失,然後物管公司會向該總幹事提告求償。關於個人保險解約被威脅的問題,建議可訴諸輿論壓力,讓社區所有住戶知道真相、於區權會表決。
albtliu wrote:讓社區所有住戶知道真相、於區權會表決。 違法事證明確任何人都可以檢舉,不需區權會表決。就算區權會表決不同意檢舉仍然是無效的決議仍然可以檢舉提告區權會沒有權力包庇違法犯罪行為尤其是已侵占個別住戶權益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