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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總幹事汚錢,管委會有無責任

wbwang01 wrote:
保單可以証實了吧,不是當事人就不要妄加評論吧


100/10/28開始保,

快10年了都沒人反應問題?還是10屆都是自己人在管委會?
這張保單在前幾屆的主委上任時,就是貪污的總幹事離開後,被新任主委解約,小弟的問題是,社區總幹事貪污,倒底管委會有無責任,謝謝
jettachen

管委會當然是有道義上的責任,但若要追究法律上的責任恐怕不易,因為需得有雙方利益輸送的真憑實據,技術上十分困難;除非到法庭上當事人願做汙點證人供出管委會成員(通常是主委)圖利的事實,方能定罪。

2021-07-06 14:15
wbwang01 wrote:
這張保單在前幾屆的主(恕刪)


如果主任委員及管理委員「擺爛」狀態繼續中,理論上可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第4款處置。

至於刑事上的背信,你可以去告看看,反正查察證據是檢察官的責任...
俗話說 “冤有頭,債有主”.這個欠缺基本法律邏輯的大哉問就不用嘗試回答了 ,應該先去涉獵一點點民刑事法律知識再提問.
麻煩小編,請刪除這篇文章,謝謝
wbwang01 wrote:
小弟的問題是,社區總幹事貪污,倒底管委會有無責任,謝謝


我們社區也發生過總幹事污錢,

管委會找到事證後,是由物管公司負責賠償社區損失,

然後物管公司會向該總幹事提告求償。

關於個人保險解約被威脅的問題,建議可訴諸輿論壓力,

讓社區所有住戶知道真相、於區權會表決。
albtliu wrote:
讓社區所有住戶知道真相、於區權會表決。

違法事證明確
任何人都可以檢舉,
不需區權會表決。

就算區權會表決不同意檢舉
仍然是無效的決議
仍然可以檢舉提告
區權會沒有權力包庇違法犯罪行為
尤其是已侵占個別住戶權益的事
albtliu

要保人是管委會,受益人可能也是管委會,這是之前管委為了利息比銀行高做得決議。

2021-07-06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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