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看起來沒問題.
合理性, 一百個人有三百種說法, 不管怎麼訂都會有人覺得「不合(他的)理」看區權會決議跟管委會的選擇.
法規 >>> 區權會決議 > 管委會決議 > 個人意見.
一個社區那麼多人有那麼多住戶, 那麼多想法, 想要都合每個人的意是不可能的, 也不是你覺得不合理就對其他人也不合理, 也會有人覺得他受益. 所以這類條約並不是管委會說了算的, 一定要開區權會來表決. 開區權會時只要你是區分所有權人就有資格提出異議, 請其他所有權人表決. 如果大家同意那不管管委會怎麼擬的, 只要不違法, 也只有執行的份.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