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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第2項: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2)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
I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II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程序部分應該過期了,找律師研究看看可否主張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誠實及信用方法,提確認無效之訴。
2.樓主指的開發計畫書是否為興辦事業計畫?效力可能不是樓主想的那樣。
看一下當初買賣契約有沒有寫到公設部分如何處理,另可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2項: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或為其他有損害區分所有權人權益之行為。
大樓的產權集中,如果透店不能團結,可能就任人宰割了。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