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謝各位的說明,目前考慮會參加只是很感慨,想當初人山人海意見一堆雖然有好有壞、紛紛擾擾,也強過無人關心不過事隔幾年,為何大家選擇不再關心畢竟都是自己花百萬到千萬的錢才能有的權利重點不在都是由某群人再當委員而是為何其他人選擇不再發出聲音不再出席區權會講個白的 若你不在那群人裡 你的意見是不會被採納的既然如此又何必陪著你耗還要為你骨鼓掌現在玩爛了玩膩了搞一個莫名其妙的遊戲規則要其他人遵守才是讓我幹的地方基本上會當完但不當主監財,不管不問不簽不理放爛一年票都在那群人手上 不想陪他們耍猴戲本不想在此多說 但不想這樣有說無回感謝
回到現實面,雖說住同棟社區,基本上還是冷淡,line或FB打嘴砲是最多的相處,見面很少,看到也是你好問候一下,切身的感覺,遇事會閃光,看通看透很重要,就是制度化,所有意見收集變成議案表決,簡單化選項就只有yes或no,選擇題就1,2,3,通過,管理室負責執行,管委會監督,沒通過,一年內類似案子不能再提,常態化各做各的,效率高,還在努力中,盡量避免人事酬庸和不符合規約的事。
我翻過好幾次了,建議你自己去看看,誰告訴你區權會授權就可以改?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已經有說管委會的職務,規約根本就無法授權給管委會,管委會也無權改,弄清楚比較好喔!casey1989 wrote:去看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吧區權會過了就可以改規約區權會賦予管委會改規約的權利管委會就可以改規約
管委會的功能是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並非可自行立法。而該決議是不能逾越公寓大廈管理法的全部規定。管理委員會所訂定的規約自然也不能違背公寓大廈管理法。所以也不能自訂罰則。自訂罰則是無效的。早期有很多管委會自定罰則。強徵罰金。強行拖吊。甚至以住戶不付罰金就不得搭乘電梯,逕行鎖卡等。這樣的行為都屬刑法強制罪。管委會反而成為被告。管委會也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強行通過不合理的規約。以頂樓設置電信基地台強波器為例:就算管委會區分所有權人多數同意設置基地台。但依公寓大廈管理法第33條第2款規定,還是要有頂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通過才可設置。管委會就算自行通過多數決同意的規約還是無效。住戶如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法的規定。經管委會勸阻無效。管委會也只能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我們社區今年決議了幾項罰責我們是社區透天社區道路共同持分新增在自家門前、社區道路皆不能抽煙只能在自家內抽煙如違規將被罰款500元/次這樣的規約是不是還要所有的區分所有權人都同意還是說只要開會2/3通過即可如通過~有一人不同意這樣的規約有效力嗎?(因為有人在抗議)且好像怕別人不付決議從管理費中扣除而被罰的人要補足管理費另外還有~ 其它的罰責雖然家中沒人抽煙 但覺得這樣也不太妥而且有關罰金的部分是可以用這種方式要達到罰款繳付的目的嗎?這算強徵罰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