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國宅公甲管委會停車位租用新規定--是否違法 ?

最公平就是用每年抽籤
明明每一戶都有同樣的權利
怎麼會分有車位、沒車位的行情價...
顯然就是沒人在管
導致以前賣屋的人都以為車位可以永久使用

~糖小咪~ wrote:
我是公甲住戶我反而...(恕刪)



我只是公甲的房客,不需要車位,只不過覺得管委會無能,沒有辦法用公平的方式處理車位。
很多設區用抽籤的方式分配車位,唯獨公甲不行?

公設屬於全體屋主所有,每一位屋主都享有同樣的權利。
如果屋主抽到車位,其他住戶有權利管他要不要把車位給房客使用嗎?

請參考幾位律師的意見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1041121&tid=1033&ccode=PostDate%20desc


就是不想重新抽籤,才能一直保有車位

一年一抽,不論自有或租客,只要是住在裡面的
就有權利抽
另如何管控外車進入,也應是管委會要作的事

有車位的戶數大於沒車位的戶數 所以你買有車位的這間貴一點但永遠有車位 房仲講的

iamclark7788 wrote:
有車位的戶數大於沒車位的戶數 所以你買有車位的這間貴一點但永遠有車位 房仲講的)


房仲說的話可以聽嗎?

~糖小咪~ wrote:
我反而覺得這很合理阿
行照與戶籍地相同
才能杜絕非住戶的人停車
管委會都有投票過
投票贊成的是壓倒性

再者我反問承租戶請問你有投票權嗎?
不要沒位置停就怪東怪西
你是所有權人嗎?
你投給市長信箱反而是給人笑而已


我想很多人真的不懂法律, 也常以自身的認知侵害他人的權益而不自知,
我試圖多了解法律(例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為自己爭取權利,
摘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其中幾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第四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由上述幾條可歸納如下
1. 公甲停車位非區分所有而是屬於共用部份, 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份有所有權(並非管委會宣稱的區權人對車位一點權利都沒有)
2. 承租人按定義是住戶, 住戶是有權參選管委會委員 (選不選的上是另外一回事)
3. 住戶之權利, 除非屋主在合法下另外有限制, 否則住戶的權利是跟屋主是一樣的 (當然承租戶不能把房子賣掉, 這就是法律是對住戶的另有限制)

我真的試圖用理性的態度來看爭取權益這件事 (雖然被強制收回車位是有點反應不理性)
也試圖跟願意在這邊回覆的版友有理性的對話!!

感謝支持!!

小毛3822 wrote:
等你成為區分所有權人再說,不然租客何來權利.

管委會有私自闖入你的租屋處嗎?
相反的若是因為你的房屋有漏水到樓下,管委會有權請你開門進入屋內檢查.
你不讓管委會人員進入也行,那就走調解,再來法院.


承租戶的權利, 我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在前一則回覆說明, 在此不贅述~ (這是我對條例的解讀, 當然可能也有解讀不正確之處, 畢竟我不是律師)

而我前面所提的是"管委會非法侵入", 若管委會因維護社區需要, 依法是有權請我開門進屋檢查!!
我指的"非法"例如承租戶不在家, 管委會自行侵入!!
這樣的非法符合大部份人的認知, 但有更多的"非法"是大部份的人所不知情的,
所以我才說違法侵害他人的權益!!
jongtsuen wrote:

承租戶的權利, 我引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在前一則回覆說明, 在此不贅述~ (這是我對條例的解讀, 當然可能也有解讀不正確之處, 畢竟我不是律師)

而我前面所提的是"管委會非法侵入", 若管委會因維護社區需要, 依法是有權請我開門進屋檢查!!
我指的"非法"例如承租戶不在家, 管委會自行侵入!!
這樣的非法符合大部份人的認知, 但有更多的"非法"是大部份的人所不知情的,
所以我才說違法侵害他人的權益!!)


公學新城甲區的管委會有自行侵入你的租屋處過嗎?
若有直接提告,不用客氣,若是沒有,就是你個人的推測.
沒有一個管委會會笨到自行進入承租戶的家中.
第一鑰匙如何取的. 請鎖匠開門一定會有單據,直接開告.
第二區分所有權人(屋主)拿鑰匙給管委會,請管委會去修東西.此時管委會只認屋主,因為這間房子有沒有出租,誰會知道,屋主若說他房子有問題,請管委會去看,那管委會是奉房東之指示,進去.這若算非法,也去告.但是告時要搞清對像.別告錯人.
第三,小偷進去承租戶房子內,看到你的東西壞了,就順便替你修好了.這時你要如確認進入你房子的人是管委會的人.因為承租戶不在家.

去翻翻公學新城的規約,看承租戶能否選管委會委員,上面寫的清清楚楚.
若認為規約有違法,就直接提告,告死管委會.不用客氣.支持你.但是發文不要假設,想像,推測的文章,不然會讓人覺得公甲管委會真的有這樣做過,若是真的有這樣作過,就明確的寫出是哪位委員作的,一口氣告死這些人.

補充一點即便是區分所有權人也不定是可以當管委會的委員的. 這個規定在全國各大社區的規約內,大部份都會有這條規定.若是以你貼出來的公寓大廈管理法來作的話,只要屋主,承租人都可以當管委會委員的話,那全國社區都會被黑道把持住.
黑道只要在某個社區租個20間房子,全部選上管委會的委員,那管委會的錢..........
所以為了防止這些事件發生,都會在規約內加入各自的條文,來防止.

還是一句話將公甲的房價打下來.
聽起來很合理 區權人大會議手比人家少 不然你有甚麼比這些騙子更有可信力的說法講來聽聽 也能幫開版大得到抽簽的機會

小毛3822 wrote:
房仲說的話可以聽嗎?...(恕刪)
承租戶是否有知會房東,出租房屋繳稅?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