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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管委會公布住戶車號,車位及棟別有違反個資法嗎,謝謝!


沉靜1234 wrote:
獨立產權也受到約定...(恕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管委會的規定大於法律嗎?法律的精神是保障獨立產權
山谷

一一ˇ wrote:
第一行就有說是約定...(恕刪)


所以我說要樓主證明自己獨立產權不是嗎?若你花一百萬買車位只因為一台機車就要被罰款合理嗎?換成你自己接受嗎
山谷
這就是為什麼我一點都不想要買大樓的原因
遇到這種自我感覺良好的,就是那麼討厭!
ntic865039 wrote: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恕刪)


這裡討論的是約定專用。你的引用錯誤了
管委會 要求 管理中心上鎖。

通常管委會都有聘 律師顧問,

沒詢問 還是 沒聘請!


看以下這篇文章,可以停機車!

http://zoomlaw.pixnet.net/blog/post/56349636-%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7%AE%A1%E7%90%86%E5%A7%94%E5%93%A1%E6%9C%83%EF%BC%8C%E5%8F%AF%E5%90%A6%E7%A6%81%E6%AD%A2%E5%8D%80%E5%88%86%E6%89%80%E6%9C%89%E6%AC%8A%E4%BA%BA

(一)得否放置機、踏車,應以是否係區分所有人會議所訂規約中明文禁止而論

1. 規約明文禁止

專有或約定專用的公寓大廈停車位之使用收益,受到區分所有人規約或使用執照用途之限制(管理條例第15條),於使用執照部分,主管機關之立場應係肯認停車空間得以停放汽車以外之機踏車,依據內政部72年台內營字第143377號函之解釋,認為建築物之停車空間停放機車、腳踏車尚無違法,復依內政部93年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之意指,停放機踏車之問題主要係大廈之空間管理,應依照規約之約定即可,原則上不涉及使用執照之變更。

因此若規約係由區分所有人會議依法作成,基於規約之共同行為[10]及團體法之性質,區分所有權人應受其拘束[11],唯若規約內容顯失公平者,法律上亦賦予區分所有權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救濟機會(民法第799條之1第3項參照);即原則上基於私法自治之精神而容當事人自行約定,例外於顯失公平時,不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使個人權益和團體共同行為所為之規章間取得平衡。

2. 管委會自行制定者

如未經區分所有人會議之意思決定,而係管委會自行制定停車場管理辦法限制車位停放機踏車者,區分所有權人自不受拘束。
一)得否放置機、踏車,應以是否係區分所有人會議所訂規約中明文禁止而論

1. 規約明文禁止

專有或約定專用的公寓大廈停車位之使用收益,受到區分所有人規約或使用執照用途之限制(管理條例第15條),於使用執照部分,主管機關之立場應係肯認停車空間得以停放汽車以外之機踏車,依據內政部72年台內營字第143377號函之解釋,認為建築物之停車空間停放機車、腳踏車尚無違法,復依內政部93年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之意指,停放機踏車之問題主要係大廈之空間管理,應依照規約之約定即可,原則上不涉及使用執照之變更。

因此若規約係由區分所有人會議依法作成,基於規約之共同行為[10]及團體法之性質,區分所有權人應受其拘束[11],唯若規約內容顯失公平者,法律上亦賦予區分所有權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救濟機會(民法第799條之1第3項參照);即原則上基於私法自治之精神而容當事人自行約定,例外於顯失公平時,不同意之區分所有權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使個人權益和團體共同行為所為之規章間取得平衡。

2. 管委會自行制定者

如未經區分所有人會議之意思決定,而係管委會自行制定停車場管理辦法限制車位停放機踏車者,區分所有權人自不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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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oomlaw.pixnet.net/blog/post/56349636-%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7%ae%a1%e7%90%86%e5%a7%94%e5%93%a1%e6%9c%83%ef%bc%8c%e5%8f%af%e5%90%a6%e7%a6%81%e6%ad%a2%e5%8d%80%e5%88%86%e6%89%80%e6%9c%89%e6%ac%8a%e4%ba%ba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否禁止區分所有權人在約定專用的汽車停車位停放自行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第十五條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停車位一般狀況應屬約定專用部分之情形,如規約(依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者)有汽車停車位禁止停放機車之規定,管理委員會自得依前揭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制止.


依條文
管委會只能報請 縣市主管單位處理不遵守社區守則的沒水準住戶,而不能訂定罰則自行處罰.



ntic865039 wrote:
所以我說要樓主證明...(恕刪)
wiseabni wrote:
第十五條規定「住戶應...(恕刪)


搭這棟樓順風車請問一下,如果我是買房時有停車位的土地權狀,
這是屬於有獨立產權還是約定專用?專有?
如果是獨立產權,現有區權會通過的停車場管理辦法就不能限制我了嗎?
1.房子是建商賣給你的,當時它怎麼唬爛是它的事情,別拿建商怎麼說來質疑管委會怎麼管?兩個不相干
2.管委會是住戶自組的,委員也是區權人選出的,其所制定的住戶公約有自然的法律效力。
3.約定專用只是告訴你這個車位空間僅供你專人使用,外人不得未經你許可而使用。不是讓你有權力隨意變更用途使用,愛怎用就怎用。
4.如果約定專用變成任意使用,那是否擁有人也可以在車位上釘櫃子甚至隔間當做儲藏室堆置雜物使用?這些都有判例可以查,結果恐怕不如版主預期。
機車停放在自己的汽車車位,一般而言,很正常. 很多社區是允許的.
但是貴社區不允許,也只好按照貴社區的規矩.
若要變更,就提案於區權會中討論表決.

另外,樓主所言 "機車車位不夠停",
但公告中有明示可以"租借機車位",
兩造說法顯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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