歪桑 wrote:
奇怪?那你怎麼會看...(恕刪)
您的解讀沒錯,錯的是管委會對法律的解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授權給召集人重新召開一次會議,降低會議的有效門檻為雙五分之一(人數和持分都要達到五分之一),這個召開會議的權利並不需要其它所有權人同意,甚至也不需要其他參與第一次會議的所有權人同意,但是第二次的會議不能有新的議案,一樣要會議十天前公告(3/29公告,4/9開會)。
這個公告可能是不合法的,召集人沒有公告到底是針對那幾個議案要重新召開會議,而且必須是3/26開會有被提出來的議案。前面提過,降低有效門檻的會議不能議決新的提案。
最後,這個有效門檻為雙五分之一的會議決定的任何議案都可以被雙二分之一否決。
他有先知能力,已預見4月9日那天已達法定數額並且做成決議。他是不是文字敘述有問題。
應該改為:4月9日當天的會議,如果已達法定數額,也就是雙5分之一以上的住戶,當天所做出的決議,會依照第2條辦法處理。
第2條公告上的日期應該寫錯了。應該改為在4月9日所達成決議之後的10日內,將會議紀錄送交所有權人並公告之,如果有任何問題,請7日之內提出書面反對,書面反對必須達到所有權人雙2分之一才有效力,如果沒人提出異議,或未達雙2分之一反對,則4月9日的決議生效。
所有的規約,根據管理條例有一定規範,程序一定是:
1. 先在會議10日前公告討論事項
2. 召開會議,達成決議
3. 決議的會議記錄10日之內交給所有的所有權人,並且公告。
4. 會議紀錄公告後,沒在7日之內提出有效雙2分之1的書面反對,則決議自動生效
如果沒經過決議,而是主委自行公告規約,則不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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