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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開會 社區大會開不成 用公告通過決議事項 合法嗎?

我們社區有時也會因為人數無法過半

主席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
召開第二次會議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0472&Itemid=100

會議時間是30分鐘之後
再就同一個議題討論
決議後發出會議記錄
若7日無人有異議
就執行了

這個是我們參加社區促進會
有一次請律師上課時教的
這文在說, 因上次的會議未能達到法定人數, 將於下次再次召開!!
但注意喔!!第二次的會議出度人數不需要第一次的出席人數這麼多!!
故通常會議決議的內容都會通過!!

還是多多參與社區才是關心自己及關心社區的方法!!
AllenTang3434 wrote:
我們社區有時也會因...(恕刪)


但直接三十分鐘後就開第二次區權會,這樣就違反了第三十條吧?
我會認為即便是要開第二次的會議,也該符合三十條的規定才合理。



第三十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歪桑 wrote:
奇怪?那你怎麼會看...(恕刪)


您的解讀沒錯,錯的是管委會對法律的解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授權給召集人重新召開一次會議,降低會議的有效門檻為雙五分之一(人數和持分都要達到五分之一),這個召開會議的權利並不需要其它所有權人同意,甚至也不需要其他參與第一次會議的所有權人同意,但是第二次的會議不能有新的議案,一樣要會議十天前公告(3/29公告,4/9開會)。

這個公告可能是不合法的,召集人沒有公告到底是針對那幾個議案要重新召開會議,而且必須是3/26開會有被提出來的議案。前面提過,降低有效門檻的會議不能議決新的提案。

最後,這個有效門檻為雙五分之一的會議決定的任何議案都可以被雙二分之一否決。


rubinpeng wrote:
我會認為即便是要開第二次的會議,也該符合三十條的規定才合理。...(恕刪)


我看了30條
你說的沒錯

不過這在我們社區是一大困擾
社區雖然不大
但,超過一半的區分所有權人
是住在外地
開會不過半是也經常會發生的

所以,常常一個議題會搞很久沒法動




是低,我同意,所以我回文完全沒有酸樓主,
至於酸樓主的人又懂多少?這我就不知道了
至少我也只是就我知道的回應,順便導正一些錯誤的觀念,
當然大家都知道社區內的利益才是最大問題,
所以也只能依法告知正確的程序是啥,
很明顯的這個公告就看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人來說是有程序問題,

tsai5059999 wrote:
告訴發言者 怎麼做就好了!!


法只是最後一條防線!!

我認為 開會沒那麼難!!

當中的利益才是問題!!
所以才會有第32條雙51的規定出現,也就是為了解決出席人數不足的問題
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AllenTang3434 wrote:
我看了30條
你說的沒錯

不過這在我們社區是一大困擾
社區雖然不大
但,超過一半的區分所有權人
是住在外地
開會不過半是也經常會發生的

所以,常常一個議題會搞很久沒法動
公告時間:3/29日。第一條說明第一次會議流會,所以主委決定在4月9日召開第2次會議再討論,主委說明,4月9日那天已達法定數額並且做成決議。

他有先知能力,已預見4月9日那天已達法定數額並且做成決議。他是不是文字敘述有問題。

應該改為:4月9日當天的會議,如果已達法定數額,也就是雙5分之一以上的住戶,當天所做出的決議,會依照第2條辦法處理。

第2條公告上的日期應該寫錯了。應該改為在4月9日所達成決議之後的10日內,將會議紀錄送交所有權人並公告之,如果有任何問題,請7日之內提出書面反對,書面反對必須達到所有權人雙2分之一才有效力,如果沒人提出異議,或未達雙2分之一反對,則4月9日的決議生效。

所有的規約,根據管理條例有一定規範,程序一定是:

1. 先在會議10日前公告討論事項
2. 召開會議,達成決議
3. 決議的會議記錄10日之內交給所有的所有權人,並且公告。
4. 會議紀錄公告後,沒在7日之內提出有效雙2分之1的書面反對,則決議自動生效

如果沒經過決議,而是主委自行公告規約,則不具有約束力。
抱歉,再看一次,終於看懂第2條那個日期的意思。

根據法規,第2次會議和第一次會議所討論的內容必須一樣,不得增加或減少,所以他的意思是,如果4月9日會議通過決議,則將3/26所討論的會議內容送達所有權人(已經於3/29送達了),證實2次會議的內容一定是一模一樣的。

如果第2次的決議的內容和第一次有所出入,根據法規,必須再重走一次流程,以示公開,公平,沒偷渡任何規約。

kuoid wrote:
我當過兩次委員 還...(恕刪)


你當作主委還問這奇怪問題,難道要應該開不了大會就把所有事情擱置 ?
如果是你當主委階段不會很悶嗎 ?
大家不關心社區事務不太表委員們不關心,有人想做事就要給他做,
你們其他人如果覺得委員做不好或亂花錢,請用選票阻止他們,不是到這裡來問違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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