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ight2010 wrote:十多戶總戶數是說少...(恕刪) 我邀請的公司已經同意按月支付公共電費300元,在兩個公共區域提供70M免費wifi.同意線路標註清楚.同意退場清除線路.同意協助大樓清除廢棄線路.以上.
hahahafred wrote:網路公司進駐主機電...(恕刪) 台中市都發局有一個意件信箱:http://www.ud.taichung.gov.tw/sp.asp?xdUrl=contactus/contactus.asp&ctNode=6514&mp=127010已經投書了,供大家參考.
插花問一下我的社區管委會跟網路公司簽約提供每戶10M的網速但問題是簽約時,一半的住戶都已經自行申裝網路我也因為要看MOD,也跟中華簽約了且10M根本不夠我用半年過去,裝設社區網路的住戶不到1/3但裝設費及每月的維護費卻要全部住戶買單不知有無法條可要求裝設的用戶去負擔每月的維護費否則多數人替少數人付一輩子的維護費實在不太合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 、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建置社區共同網路,如設置於社區公共區域或設施並僅供社區住戶使用,則或可屬第二項之規定,然如以社區共有資金設置共同網路,應屬第四項,管委會僅有建議權並無決策權,非屬社區管委會法定職務,且侵害到各住戶的自由選擇權,故如非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或社區規約有規定。管委員無權擅自同意。以上僅供參考,建議詢問地方主管機關較適合,對委員會也有說服力。ps.管理委員會的主委不是社區的太上皇,管理委員會也不是社區的最高權利機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才是。管委會的違法決定是要負損害賠償責任的。54abc wrote:我邀請的公司已經同...(恕刪)
AX52 wrote:唉,當初就是區權會...(恕刪) 雖然說網路不一定是每一戶都會使用,不過像我們社區一交屋就有網路,還送無線 AP,從最早的10M升級到現在的100M,160戶非大用量就很夠,有些大用量住戶會自己申請自己的專線,也有別的網路公司進駐,委員會當然怕管路被塞爆,所以會有一些限制網路公司進社區,網路公司的設備進社區會使用社區的公共電,所以一些配套必須談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