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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可以這樣規定的嗎?

bobbyhong wrote:
我有兩間房子,我現在...(恕刪)


差別在於收你錢的規定有經過合法程序制定;樓主的例子,收錢的依據不合法定程序。

同樣不繳錢,打官司你會輸,樓主會贏!
100元.......

我社區是每戶一個機車位並有納入公設權狀登記位置號碼 ,
一開始未成立管委會就開始收100元清潔費了 .
汽車停車位收500元清潔費 .
重點是機車與汽車位已收清潔費 , 所以不會再收公設坪數費用 .
反而還比較划算 .

我是認為蠻合理的收費啦 , 除非去住老公寓 ,
之前老機車有漏機油清潔人員還會幫我清地板鋪報紙等 .

vinci69 wrote:
今天下班突然發現我...(恕刪)

阿美60006000 wrote:
...(恕刪)不然大樓店面的也會說,
我又不坐電梯,
又不逛中庭
為什麼要繳管理費!!!


這件事在我們社區發生過, 開社區大會時候, 一樓店面的住戶的確就是吵著沒使用電梯, 公設, 為什麼要交管理費?
所以樓主的問題應該也是一樣, 問題是在於有你有使用的"權利", 但你沒去"使用", 您認為是否應該繳費呢?
另一個問題是... 我們社區也發生過投資客沒住在裡面不想交管理費的事情. 因為沒使用房子.
這個問題也可以請樓主想一下.
機車位可以出租啊, 還好啦, 社區內搞不好有其它住戶要需求

我們社區更絕....因為垃圾量增多,環保公司要漲價,因而限制丟垃圾時間
他們收一百元的用途是什麼
單純管理??
還是有包含清潔??

若是有包清潔就繳吧
日後見到髒亂就可以大聲的反應了
樓主這是標準答案,
至於有些網友的酸話就別理他了,
100元對每個人的認知是不一樣的,
有些人也許認為是小錢,但我覺得樓主的重點應該是在於合不合理,
不應該只把焦點看在金錢的多寡上,
如果一樣的問題錢變成1000,這時候看法又會是如何?

白頭貓 wrote:
只要是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通過的決議在「不違背母法」的條件下都屬合法!

重點就在這個決議是「社區每月例行會議」通過的還是「區權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簡稱)所決議,如果是「區權會」通過則毫無異議(只要不違背母法),如果只是「月例會」所通過那就會有疑慮,因為「社區管理委員」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是無權決議「收費」的議題的!

由於區權會的召開難度極高所以社區的決議通常都是依據月例會所通過,但月例會的「權責有限」實難通過爭議性議題。

我建議你可以先去弄清楚這個決議是在哪種會議所決議(要弄到會議記錄),如果連會議記錄都沒有那就是違法!

若拿到會議記錄後就去該戶籍公所找相關管理單位判別其合法性,若違法也可請管理單位行文給社區管理委員會廢除該規定。

「社區管理委員會」其實很好懂,只要你願意去「面對它」就很容易了解,並不是什麼「神聖不可侵犯的黑暗領域」,只是你得衡量是不是值得冒上一些「代價」去跟這些鄰居「周旋」就是了~
樓主現在沒機車不代表以後沒機車,就醬~結案
宇宙 人類的終極邊疆
白頭貓 wrote:
只要是經過「區分所有...(恕刪)


這位大大說的很詳細也很正確.不是金額大小的問題而是程序合不合法的問題.如果了解並不是[區全會]的決議.可以到各縣市政府的建管處投訴.管理委員不管有無給職都很辛苦.但還是不能濫權.也不能理盲.套句上面大大說的.曾幾何時100也變小錢了.但住大樓就是多數決的問題.只要區權會通過又不抵觸母法.那就要遵守喔
強迫吃下一個機車位是有點不合理
不過還是有解套方式
看是要租給管委會還是自己租給別人或是自己拿來堆東西都可以
我自己當過委員,管委會不能這樣自行規定,
這種對全體社區住戶收費的規定,必須經過區權會投票表決通過才能施行,
如果區權會也通過了,那就是合法合理的。

vinci69 wrote:
我記住宅管理費用不是使用者付費原則嗎?就是公設為必要負擔之費用。而健身房或者是KTV的是使用的人才要付費

這個由各社區自行規定,並不一定是使用者付費,
因為牽涉到計費制度的現實問題,不可能做到完全公平,
例如同樣去健身房,A用了三項設備,B只用了一項,那是不是B可以要求繳少一點?
跑步機耗損高,槓鈴耗損低,是不是每樣設備都要個別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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