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錄」跟「公佈」是兩回事如對外公布的確不適合使用詳細的名稱與住樓這的確有涉及個資法因為我們社區之前也有發生過類似事件住戶就說要告但是相關法律諮詢過可以使用陳先生或是某棟O住戶之類的完整「公布」確定是不行
管理員態度不好常出言不遜,是指針對你個人還是所有住戶?這才是重點!要解決這問題建議樓主:直接在年度住戶大會提案要求解聘這個管理員或者更換管理公司,提案如能獲得多數住戶通過,代表你的立場正確,因為住戶大會決議對管委會是有約束力的!
大家各有說法連政府單位都不能有明確的答案我建議直接提告妨害個人資料保護法我認為那公告已經逾越必要性了提告應該會成立就算不成立也沒有誣告的問題現在連公告未繳管理費都不能公布所有權人姓名了除非住戶規約有明確說明可公布姓名否則就違法了
這件事如果依會議紀錄建議事證人是有必要留名而非陳XX小姐或王XX先生所能交待原因在於如不註明身份其承建議承擔義務會落於管委會其中質疑的是不是管委會濫引用名義作利於他周邊的事如.以他人名義作裝修自己家周邊環境所以必需要身份釐清以確保管委會作事公正並如果發生建議會引起法律行為時可作為管委會的佐證所以會議紀錄的簽名就是你同意個資可公佈的證明並未違悖相關條例不然以為會議紀錄簽名都簽假的嗎?如你真的不想在會議記錄事證留名請管委會拿掉你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