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管委會有權將我的個資披露週知嗎?

會議記錄依法需要公告,會議紀錄沒有公告,是會出事的。
「紀錄」「公佈」是兩回事

如對外公布的確不適合使用詳細的名稱與住樓
這的確有涉及個資法


因為
我們社區之前也有發生過類似事件
住戶就說要告

但是相關法律諮詢過
可以使用陳先生或是某棟O住戶之類的

完整「公布」確定是不行
管理員態度不好常出言不遜,是指針對你個人還是所有住戶?這才是重點!
要解決這問題建議樓主:直接在年度住戶大會提案要求解聘這個管理員或者更換管理公司,
提案如能獲得多數住戶通過,代表你的立場正確,
因為住戶大會決議對管委會是有約束力的!
無視於法的管委會 可以給他警告
個資法明定可求償500~2萬元 舉證損失大於2萬元者,不在此限。

如何證明受到影響?
某日小王去精神科跟醫生說 我個資被公怖 心神不寧 睡都睡不好...

提案,好事,不用怕人知道

壞事,會得罪少數人,怕少數人知道

※重點:整個大棟大樓有多少人認識你? 大概只有你吧,所以你才會覺的名子被打出來很嚴重。

大家各有說法

連政府單位都不能有明確的答案

我建議直接提告妨害個人資料保護法

我認為那公告已經逾越必要性了

提告應該會成立

就算不成立也沒有誣告的問題

現在連公告未繳管理費都不能公布所有權人姓名了

除非住戶規約有明確說明可公布姓名

否則就違法了
這件事如果依會議紀錄
建議事證人是有必要留名
而非陳XX小姐或王XX先生所能交待
原因在於如不註明身份
其承建議承擔義務會落於管委會
其中質疑的
是不是管委會濫引用名義
作利於他周邊的事
如.以他人名義作裝修自己家周邊環境
所以必需要身份釐清
以確保管委會作事公正

並如果發生建議會引起法律行為時
可作為管委會的佐證
所以會議紀錄的簽名
就是你同意個資可公佈的證明
並未違悖相關條例
不然以為會議紀錄簽名都簽假的嗎?

如你真的不想在會議記錄事證留名
請管委會拿掉你的提案
告一次管委會 ,
下次開始他們就會改用O棟O先生來稱呼你了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是指在位階相同時的優先順序吧,法律怎麼可能大過憲法。

edward_mj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日前因...(恕刪)


發存証信函,請他們依個資料辦理

如拒絕可提告
  • 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