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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漏水下來,遇到這樣的鄰居真的拿他沒輒嗎?

charles9888 wrote:
法令上我並沒有看到甚...(恕刪)


先不管修理水管的費用

若漏水造成樓下屋主傢俱電器損壞,樓上是否也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及漏水所造成的精神損失?

通常為免麻煩大多數會各讓一步,由樓上屋主全額負擔修理水管費用,樓下屋主也不再索討其他費用

依樓主前開所述,若要樓主分擔部分費用,相信樓主也是樂意分擔的

問題是對方一直找理由推拖....

家裡漏水真的很不方便!而且在精神上也是一種折磨..

我覺得樓主的脾氣修養已經算很好了,換成是我早就提告了!
漸進曲 wrote:
先不管修理水管的費用...(恕刪)


是呀.從頭到尾我們都是基於鄰居關係.所以一堆有的沒的都我們在連絡處理

這些都沒關係.只是這樣的好意對待並沒有得到同樣的回應

甚至連第三.第四...公正人都出現了.對方竟然覺得怎麼所有的人都偏袒我們

而且漏水處我們還做好萬全的防護.就是希望除了修繕外.別有其他的費用產生

以免讓問題更複雜.結果我們這麼幫人想.對方卻..........

所以如您說的.我們覺得該釋出的善意真的已經夠了

至於精神賠償.這個蠻難介定的.我們是沒有抱這個想法

charles9888 wrote:
法令上我並沒有看到甚...(恕刪)


第10條的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法條當然是不會寫到那麼白話的誰的管誰負責.不過專有部分指的就是自有的.如今天不幸是我們去漏到樓下.我們也是沒做任何動作卻自有管線漏水.樓下的應該也不大會同意和我們一起分攤的

我們也事先詢問過律師.很多漏水訴訟的確也是如此判決.管線老舊所造成的問題仍是使用者需要負責的.律師也說所以打民事訴訟可引用的法條很廣.不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引用.

其中 第一條 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所以這也是我們需要尋求律師協助的原因.看律師怎麼引用法條囉.我們也不是專業的

至於我po的那一段.您可看一下以下網頁.會比較清楚.引用了不少民法的法條解釋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Content&pa=showpage&pid=144
還不簡單 既然知道漏水點就說你來修漏水

請師父來敲 打一打水管換一換 水泥隨便給他抹一抹

廁所撒砲尿拍拍屁股走人 垃圾也不用收了


幾萬塊而已 哥我付得起
遇到這種人~只能放大絕了!
相信他家的馬桶維修管應該是在你家的馬桶上方的天花板內吧!
把糞管的維修孔旋開塞塑膠袋堵住水路!
嘻嘻嘻嘻!
到時他家糞水沖不下去就會來求你了!!

colaman65 wrote:
現在看到您的回覆,我...(恕刪)


其實,我沒有看完你的文章

我只看:漏水點確定在對方,而對方還一直要賴,這些要點而已

要解決的話,也只能這樣處理了,因為有一些人就是信奉:一皮天下無難事

我最主要,是要提醒網友,在我們國家只要是:自主管理(像是餿水油,食安問題)自治條例(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那就表示:各位要自立自強,不然一定會有問題產生的,

希望你順利解決!也期待你的好消息

stlin2273 wrote:
遇到這種人~只能放大絕了!
相信他家的馬桶維修管應該是在你家的馬桶上方的天花板內吧!
把糞管的維修孔旋開塞塑膠袋堵住水路!
嘻嘻嘻嘻!
到時他家糞水沖不下去就會來求你了!!


我也好想這樣做,真的,

不過!

不建議,因為這樣自己會先觸法!
colaman65 wrote:
我們也事先詢問過律師.很多漏水訴訟的確也是如此判決.管線老舊所造成的問題仍是使用者需要負責的.律師也說所以打民事訴訟可引用的法條很廣.不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可引用.




是沒錯!

不過在這個問題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母法哦!

母法為主,不足的部份才以其他法律來輔助

而我們的法律也走向判例導向

還有,有漏水問題的網友,這篇: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Content&pa=showpage&pid=144

值得參考
may313 wrote:
是沒錯!不過在這個問...(恕刪)


是呀.我也去爬了幾篇判決文及律師所提的相關案件判例.
才決定既然都走到這情況了.那就提告吧
雖然勞民傷財.但也只有這樣.對方才會有所動作

colaman65 wrote:
第10條的專有部分、...(恕刪)


謝謝樓主提供實務上判例的分析

看完後更加確定我的看法是正確的

文章中內文提到

「專有部分」,係指所有權人住家內之私有面積,包括主建物、陽台、露台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係屬民法之特別法;實務上,認為其規定亦屬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規定中之「保護他人之法律」。因此,「專有部分(4樓住家)」之修繕、管理、維護,依法應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如維修不當,造成他人之損害,即應由其負擔賠償責任。例如:樓上住戶裝潢修繕就防水層之施工有疏失、更改水電管路、長期就漏水問題視而不見置之不理,導致樓下漏水等

(三)樓下漏水原因,如不可歸責於樓上樓下雙方,係因"天然災害或管線老舊所致",即由雙方住戶平均負擔修繕費用(法令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前段)。

------------------------------
如果樓上室內正常沒有漏水情形,又樓主沒有提到樓上有裝潢施工的情形,就無法將漏水原因規責於樓上

依文章的判例的看法,是屬於天然災害或管線老舊所致,費用應該是樓上樓下一人一半


當然樓主請的律師可能很厲害,可以超越這些判例或法條,創造新判例也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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