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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台南市大林國宅管委會強姦了!(11/22更新)

若管委會自行同意無經過全體住戶表決此件違法,住戶可召開臨時住戶大會罷免各委員。 但住戶若同意狀態下就另當別論嘍~

johnnyfinal wrote:
拿坨屎從中庭丟下去....(恕刪)


好方法。
大樓中庭都能辦夜市,真強! 還是另有目的?

記得那邊中庭還有花台之類的,動線規劃因該很糟

那裡也不好停車,連機車都不好停,怎麼辦夜市?


rcat2010 wrote:
先看看中庭是否為住宅用地
如果是住宅用地的話
是不能有商業行為
向市政府詢問下吧
另外就是像其他大大所說的
直接召開所有權人會議

召開所有權人大會+1...

生意好的夜市根本不怕罰款...

當初台中七期夜市也是去拆違建+斷水電才趕走的...

但是你們大樓已經是有合法使用執照的建物...

除非是有加蓋的違建可以拆...

不然頂多就是來開罰單而已...
死刑不是萬靈丹,廢死必是萬毒王!!
叫蘋果去報比較快~~媒體的效果比政治來的快又好~~
管委會記得只有管理的責任,並沒有"使用"與"營利"的權力
而且這種決定,也不用討論是要管委會決議,還是住戶決議啦~
基本上這跟本就違法的,全數住戶讚成也一樣是不能這樣搞的
順便有空的住戶聯名去解散管委會重選吧~~
最近小的居住社區也有強姦的行為
但是我們後續住戶的反彈做為,可以給大大參考

事由:
管委會要修改規章,但是因為人數未達決議標準,所以主委自己發明了一個新的決議標準
過了一些提案(不過不是圖利主委,是因為有些人想要圖利自己所以用很多方是想要強渡關山)

結果:
1.主委發文至縣政府單位報備修改(合情合理),然後想當然被退回。
2.比較倒楣的是主委還要被追究責任
3.有人比主委早出手,馬上去縣政府檢舉,一周後就回覆了

當然,自己去檢舉是有風險的,因為我們主戶有時去檢舉一些事情,還是會被知道是誰檢舉的,除非你心臟夠大...
黑青 wrote:
身為一個賤民實在是很...(恕刪)


沒跟市政府申請就是違法.....

開夜市沒問題阿....

但管委會面對每天來的罰單你繳的起嗎??

只要反對住戶每天一人打一通電話...

都發局,建設局,經發局,環保局,警察局

不過台南市很黑的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成せぬ者はあるべき か
管委會跟本無權決定,除非規約另有規定,管委會是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決議!
如大多數不贊成就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召開臨時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如下: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
、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
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
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第三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

以上提供您參考一下!
黑青 wrote:
而且有問過市議員了!說這樣子的決議,是可行的~~(到底是哪個市議員???)

沒律師身份就沒用,不然就不會有一堆民代被抓或跑路的。
在社區中庭就有趣,檢舉髒亂環保局可能管不著,不如檢舉外頭違規停車有效。
有黑衣人介入管委會就麻煩大條(夜市管理者多少有那種背景),
不過貴社區是幾戶,一坪管理費多少會沒錢繳保全薪水?
wessley wrote:
都發局,建設局,經發局,環保局,警察局

在大樓中庭範圍內不知道有幾個局處管得著?
任何問題均可反應及討論,但不要罵髒話, 罵髒話不能解決問題,上法院和街頭抗爭才行。 該文會先他X的移動至資源回收區, 請發文前再多長眼睛。
夜市真的開辦就請反對的居民準備佛經機或是音響播放倒退嚕或是播放孝女白琴的錄音帶...
看夜市可以撐過幾天?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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