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t2010 wrote:
先看看中庭是否為住宅用地
如果是住宅用地的話
是不能有商業行為
向市政府詢問下吧
另外就是像其他大大所說的
直接召開所有權人會議
召開所有權人大會+1...
生意好的夜市根本不怕罰款...
當初台中七期夜市也是去拆違建+斷水電才趕走的...
但是你們大樓已經是有合法使用執照的建物...
除非是有加蓋的違建可以拆...
不然頂多就是來開罰單而已...
死刑不是萬靈丹,廢死必是萬毒王!!
黑青 wrote:
身為一個賤民實在是很...(恕刪)
沒跟市政府申請就是違法.....
開夜市沒問題阿....
但管委會面對每天來的罰單你繳的起嗎??
只要反對住戶每天一人打一通電話...
都發局,建設局,經發局,環保局,警察局

不過台南市很黑的

人間五十年、下天の内をくらぶれば、夢幻のごとくなり一度生を得て成せぬ者はあるべき か
如大多數不贊成就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召開臨時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如下: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
、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
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
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第三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
以上提供您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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