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CM wrote:
依大家的說法, 地下室是共有的, 有人在不破壞結構的前提之下去裝璜它卻不違法, 那麼, 其他的住戶是不是也能主張使用權, 既然是公有地下室, 應該不能私自上鎖, 他裝璜之後必須開放給所有的住戶使用, 可以這樣主張嗎?
地下室是共有的
若有人在不破壞建築結構的前提下 去裝潢它
在建築法規上 確實是不違法
但 在民法上卻犯了侵占行為 (侵犯其他所有權人的共有地下室)
而地下室和頂樓 因安全法規的關係 確實是不能完全上鎖
所以 大多數的所有權人 都是採取違建建物往內縮一步
然後內門上鎖 而聯外通道的外門 則不上鎖
也就是 地下室會有一部分的空間 拿來放置雜物或垃圾
頂樓則是有一部分陽台 會當作大樓逃生空間
但 您無法主張 該地下室或頂樓的 違建使用權
因為 雖說是違建 但屋主依舊擁有該建物的 地上所有權
那是屬於私人空間 (違建屋主 也需付給政府 房屋稅 類似保護費)
若擅闖該違建內部 屋主是可以提告的
舊公寓地下室 多無登記產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sep/24/today-so4-2.htm
舊公寓的地下室及屋頂凸出部分,一般都沒有登記產權,但這不代表可以專用,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聯會名譽理事長王進祥表示,這就是公共設施的意思,屬全體住戶共有共用。
王進祥表示,大樓及公寓的公共設施部份,在產權登記上,經常遭到民眾疑義。大樓有登記公共設施產權,比較沒有問題,但以前舊公寓則沒有登記公共設施,地下室沒有登記產權,是屬建物登記簿裡的任意登記,所以舊公寓的地下室就是公共設施;這並非錯誤,但在早期算是正常的登記方式,也因為如此,導致有些民眾困擾及不解。
王進祥指出,既是公共設施,就是共有、共用;也就是說,這位買主買到的是「佔用權利」,並不是所有權。如果這位買主要享有專用權,就要依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之後,才有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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