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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公寓一樓的鄰居正在裝潢公用地下室!?

檢舉沒用,那就找議員施壓建管處直到拆為只,我的做法都給對方蓋好再舉報,給他爽要付違建的錢和拆除的錢.不拆就告死他,就這麼簡單
順便再告一條建管處吃案
做房仲又怎樣

zax903 wrote:


還沒想到他所說的 是什麼狀況 是根據什麼法條來求償 所以不評論




一般來說 [私有土地] 地下室自住改建

只要不破壞大樓結構 (建管處的 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 要過)

那怕是全棟阻止反對 屋主也會無事


而 [公共地下室] 的地下室自住違建

一旦完工後 全棟也默許不抗爭 那也是相安無事

哪怕鬧的不愉快 去檢舉 也只是拆個角落 建管處就能拍照了事


而 [航空避難所] 的地下室自住違建

就算全棟感情良好 完全贊同1樓增設

只要那一區 (防空避難所共同使用戶) 去檢舉

建管處就必須介入規勸或拆除

因為共同所有人 不只是該棟而已 而是一整排住戶都有使用權
(恕刪)


原來如此
筆記抄收中

真實的人生 wrote:
請教一下,小弟住台北...(恕刪)


可能要與其他鄰居確認一下,因為以前的舊公寓有所謂的協議使用,好比說地下室使用權是一樓住戶.
而頂樓使用權是頂樓住戶.可能先確認吧!
但假若地下室原先是大家共用,而一樓最近才占用,那應該就確認是侵占了!
那如果地下室歸屬於防空避難室,但卻記載在一樓住戶的權狀之下
那這樣一樓可以合法的做裝修嗎?

PUREME wrote:
那如果地下室歸屬於防...(恕刪)



一般來說

防空避難室的權狀 不太可能只屬於一樓

而是屬於該棟大樓的每一個所有權人


除非當初建商出售時 就只將地下室的防空避難室 獨立出售 而不均分

才有可能是只歸屬於某一戶
依大家的說法, 地下室是共有的, 有人在不破壞結構的前提之下去裝璜它卻不違法, 那麼, 其他的住戶是不是也能主張使用權, 既然是公有地下室, 應該不能私自上鎖, 他裝璜之後必須開放給所有的住戶使用, 可以這樣主張嗎?

SHCM wrote:
依大家的說法, 地下室是共有的, 有人在不破壞結構的前提之下去裝璜它卻不違法, 那麼, 其他的住戶是不是也能主張使用權, 既然是公有地下室, 應該不能私自上鎖, 他裝璜之後必須開放給所有的住戶使用, 可以這樣主張嗎?


地下室是共有的

若有人在不破壞建築結構的前提下 去裝潢它

在建築法規上 確實是不違法

但 在民法上卻犯了侵占行為 (侵犯其他所有權人的共有地下室)


而地下室和頂樓 因安全法規的關係 確實是不能完全上鎖

所以 大多數的所有權人 都是採取違建建物往內縮一步

然後內門上鎖 而聯外通道的外門 則不上鎖

也就是 地下室會有一部分的空間 拿來放置雜物或垃圾

頂樓則是有一部分陽台 會當作大樓逃生空間


但 您無法主張 該地下室或頂樓的 違建使用權

因為 雖說是違建 但屋主依舊擁有該建物的 地上所有權

那是屬於私人空間 (違建屋主 也需付給政府 房屋稅 類似保護費)

若擅闖該違建內部 屋主是可以提告的
查了一下Google, 查到如下報導,

舊公寓地下室 多無登記產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sep/24/today-so4-2.htm

舊公寓的地下室及屋頂凸出部分,一般都沒有登記產權,但這不代表可以專用,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聯會名譽理事長王進祥表示,這就是公共設施的意思,屬全體住戶共有共用。

王進祥表示,大樓及公寓的公共設施部份,在產權登記上,經常遭到民眾疑義。大樓有登記公共設施產權,比較沒有問題,但以前舊公寓則沒有登記公共設施,地下室沒有登記產權,是屬建物登記簿裡的任意登記,所以舊公寓的地下室就是公共設施;這並非錯誤,但在早期算是正常的登記方式,也因為如此,導致有些民眾困擾及不解。

王進祥指出,既是公共設施,就是共有、共用;也就是說,這位買主買到的是「佔用權利」,並不是所有權。如果這位買主要享有專用權,就要依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之後,才有專用權。
請問一下,若要檢舉這種違建,可以匿名嗎?

最近也有一樣的煩惱~
有些B1沒登記, 但出入口得從1F室內.

zax903 wrote:
依照權狀為主有些地下...(恕刪)
忍忍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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