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回覆過 但我還是希望能幫到你你跟你家人 應該清楚知道你們要甚麼要問題解決 要一吐怨氣 還是兩者都要 只能擇其一時 要捨哪個透過司法解決 你要評估對手的法律常識與社會經驗 是否落後你很多大家覺得司法是最後防線會有公道 但常不盡如人意google一下 "時效取得" "不當得利" "既成道路" 等關鍵字產權 物權 的法律精神 跟一般普遍認知是有落差的
downgmen wrote:1.進入系統2.門牌...(恕刪) 佔用的部分尚未超過二十年,但巷道的部分已經超過了,不過,佔用就是佔用,不管多少年都必須要還給我們的不是嗎?我之前就是這樣查的,可是查不到資料耶,這樣是什麼原因?謝謝。
tnt9999kg wrote:我之前回覆過 但我還...(恕刪) 現有巷道跟既成道路我搞不太懂,"既成道路的公用地役關係成立要件,依據上述判例,既成道路必須具備下列要件:1.土地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2.已歷數十年之久,至少二十年。即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我家的巷道只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被非供公眾通行之用,這樣應該沒有公用地役關係,您說的不當得利是指對通行人求償嗎?供鄰人通行這一點,我們沒意見,主要不爽的是,給人方便就隨便了,把通行權無限上綱成使用權,以後我看還會變成所有權吧,若要求償也只會針對地上物佔用的部分,感謝您的回覆。
tnt9999kg wrote:這件事 可見的公權力...(恕刪) 如您所言情況真的是這樣,不過調解是在提告之前,調解不成才提告的,現在還沒開庭,我想應該不至於再叫我們調解了吧,畢竟就是調解不成才上法院的啊。何況是這些惡鄰"鴨霸",堅決不肯除雜物、拆除遮雨棚,硬是要佔用土地不還,並非我們有提出什麼過分的要求,實在沒有再叫我們調解的必要了吧。